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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准则是对1999年10月在墨西哥 ICOMOS第12次全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历史木构建筑保护准则”的补充及更新。此次更新过程始于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大会(2012),日本姫路大会(2013),并延续至瑞典法伦大会(2016)。
本文件力求与《威尼斯宪章》(1964)、《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巴拉宪章》(1979)、《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的一般原则,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ICOMOS 提出的有关木质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相适用。
本文件旨在尊重木质建成遗产文化意义的基础上,定义具有最大限度国际实例适用性的保护及保养的基本原则。
这里提到的“木质建成遗产”,是指所有类型的木质建筑,以及具有文化意义或作为历史区域一部分的其他木质构筑物,包括那些临时性的、可移动和持续演变的构筑物。
文件中提到的“价值”,指的是美学、人类学、考古学、文化、历史和科技的遗产价值。本准则适用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木质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非所有建筑都完全由木材建造,由此也应考量木材与其他材料在建造中的相互作用。
原则
• 认识并尊重木质建成遗产的重要性,它们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结构体系和细节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 重视并尊重木质建成遗产的多样性以及任何与其相关的非物质遗产;
• 认识到木质遗产为手工艺者和建造者的技艺、以及他们掌握的传统的、文化的和祖传的知识提供物质证据。
• 理解文化价值随时间的持续演变,因而需要周期性回溯它们如何被定义,以及真实性如何被界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认知和态度。
• 尊重不同的地方传统、建造实践和保护方法,并重视可以被应用于保护中的多样的方法与技术。
• 重视并尊重历史上采用的丰富多样的木材的种类和材质。 • 认识到从建筑物和构筑物整体来看,木构件是纪年信息的珍贵载体。 • 重视木结构能承受巨大外力(抗震)的优良性能。
• 认识到全木或半木结构在多变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脆弱性,易受(并不限于)温度和湿度变化、光照、真菌和昆虫、磨损风化、火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和人为损毁等因素的影响。
• 认识到因木构自身的脆弱性、不当利用、传统建筑设计和建造技艺的失传,以及对当地社区的精神和历史需求缺乏理解,越来越多的历史木构建筑在消失。
• 认识到木构建筑遗产保护中社区参与的相关性,保护与社会、环境变化的关系,及其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检查、勘察和研究
1.在考虑实施任何干预前,应认真记录建筑结构及其各组成部分的现状,包括之 前所有的干预工作。
2.在任何干预行动前,必须实施全面、精确的诊断分析。分析内容需附有对建筑的建造和结构体系,现状及糟朽成因,损坏或结构故障,以及设计、定型或装配错误的分析。这些诊断必须以文献佐证、本体物理性勘察和分析为基础,若有必要,物理现状的检测应当采用无损测试,甚至必要时的实验室测试,也不排除在必要时采取微小干预和紧急保护措施。
3.在检测对象被其他结构遮盖部位,上述检测方式可能不足以获得本体结构全部现状信息。在覆盖物价值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局部临时性移除遮挡以实施检测,但必须在完成全面记录的基础上。
4.木构件上“看不见”(隐藏着的)标记也应被记录。“看不见”的标记是指如木工的题记、水平线及被工匠用于施工(或后续工程或修缮中的)无意作为可见的建筑构成部分的其他标记。
分析和评估
5. 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留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包括布局构造、材料、装配、完整性、建筑学及文化遗产价值,并尊重其历史变迁。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应尽可能保留所有界定遗产特征的要素。界定遗产特征的要素可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a)整体结构系统; b)非结构元素如立面、隔断、阶梯; c)表面特征; d)木工的装饰处理; e)传统和工艺; f)建筑材料,包括建材质量(或品级)和典型特征
6. 必须对上述要素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界定,以制定干预方案。
干预措施
7. 干预工作的第一步应制定建筑保护总体策略。这需要相关各方参与讨论并达 成共识。
8. 干预策略须考虑当前的主流文化价值观。 9.除干预规模过大、可能影响历史建筑真实性的情况外,建筑结构的原始功能应予以保留或修复。 10. 干预可采取如下形式: a)使用传统木工工艺或兼容的现代固件的简单修复; b)使用传统或兼容的材料和工艺的结构加固; c)缓解现有结构荷载的补充结构的引入。
干预方式的选择应取决于是否能够最好地保护建筑结构的文化价值。
11.干预最好能够做到: a)以必要的最小干预来保证建筑或遗址的物理和结构稳定性及其本体和文化意义的长久保存; b)遵循传统做法; c)如技术可行,尽量可逆; d)不影响或阻碍后续必要的保护工作; e)不妨碍未来对显露或融入建筑中的证据的读取; f)重视遗产环境。
12.干预应遵循的标准是:能够确保建筑本体保存、尽可能多保留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使其持续安全地发挥功能的最小干预。但是,遇如下情形不排除部分拆卸甚至全部的结构解体(落架): a)采用原构件进行原址修缮时需要的干预程度过大; b)变形严重以至于无法恢复其原有结构性能; c)为维持已变形结构稳定需有不当添加;任何拆卸工作的适当性均应结合其文化背景来考虑,且应以最好地保持建筑真实性为目标。此外,干预决策的确定应考虑和评估拆卸过程中对木材以及木质和其他材质连接件(如钉子)等潜在的不可逆的破坏。
13.应尽可能多地保留现有构件。当有必要替换整个或部分构件时,应首先尊重建筑的整体特性和价值。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如已有相关传统,其他老旧建筑中的构件也可能在干预过程中被利用。
14.任何用于替换的木材应尽量满足如下条件: a)与原构件属于同一木种;b)与原木构件含水率相吻合; c)可见的部分与原木构件有相似纹理特征; d)加工时采用与原构件相似的工艺和工具。
15.不应刻意将替换的木构件人工做旧。新构件不应在审美上影响整体外观。不应对替换构件上色以匹配整体色彩现状,但特殊情况如会对遗产建筑的艺术理解和文化意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除外。
16.新木构件可做谨慎的标记处理,以便后期可辨识。
17.为评估诸如临时性和演进中的特定木质建成遗产的文化意义,需要对其更多 特有的价值进行考量。
18.在实施干预过程中,历史建筑应被视为一个整体。所有材料,包括结构性部件、填充性嵌木、防风板、屋顶、地面、门窗等,均应被同等重视。原则上,现存材料以及早期修缮,应在其不影响结构稳定性的情况下尽可能予以保留。保护对象还应包括各种建筑表层处理如地仗层、彩绘层、表面涂层、墙纸等。应尊重原材料、原工艺和原肌理。如建筑表面糟朽亟需更换时,宜采用兼容材料和工艺。
19. 考虑结构性部件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a) 若结构本身性能表现良好,且其使用情况、实际条件及承重系统均未变化时, 可通过只简单维修/加固最近受损和失效的承重部分来有效增强其结构性能。 b)如近期产生过较大变动,或未来有可能的功能变更将会造成更大的负载时,在考虑实施任何加固措施前,应通过结构分析评估其潜在承载强度。
20. 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仅仅为满足现代建筑规范要求而实施干预措施。
21. 一切干预措施均须建立在经充分验证的结构原则基础上。
22. 对于已经长期存在、无结构和功能影响的轻微偏移变形,不可一味地为迎合 今天的审美倾向,而实施“纠偏”干预。
当今材料和技术
23. 对选择和使用当下新材料和技术应采取极端谨慎的态度,只有当这些材料和建造技术的耐久性和结构性能已经足够长的时间被证实表现良好时,方可考虑。
24. 实用设施的安装应考虑建成遗产的物质和非物质价值。
25. 新的设施的安装不应引起诸如温湿度等环境条件的巨大改变。
26. 化学性防腐剂的使用应当被谨慎控制和监测管理,且只有当公众和环境安全 不受影响且有重要的长效提升等明确效果时方可使用。
记录和建档
27. 根据《威尼斯宪章》第 16 条以及《ICOMOS 关于建筑、建筑群和遗址记录的准则》的规定,记录应包含干预措施和保护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材料。所有相关文献档案,包括从建筑中拆除的多余材料或构件的典型样品,以及传统技法和工艺的相关信息,均应被收集、编目、妥善保存且适当开放查阅。记录中应包括选择特定保护修复材料和方法的具体原因。
26. 既为了建筑今后的持续维护,也作为重要历史档案,所有上述记录应被妥善 保存。
监测和维护
29. 必须制定一套清晰连贯的定期监测和日常维护的策略,以推迟更大的干预措 施的实施,并确保对木质建成遗产及其文化价值的持续保护。
30. 监测工作须贯穿任何保护干预过程始终并持续进行,以确保采用方法的有效 性以及木构件和其他材料的长期性能。
31. 日常维护和监测数据都应作为建筑历史资料的一部分妥善保存。
历史森林保护区
32. 因木构建筑非常脆弱,但作为持续贡献社会发展的活态遗产的一部分,涉及的木材的可得性对其保护至关重要。因此,森林保护区在木构建筑维护和修复的自我维持循环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一点应当被充分重视。
33.古迹遗址保护机构应当鼓励保护原始林区并建立风干木材仓库,以用于木质建成遗产的保护修缮。此项政策应预见到未来修复工作中对适用风干木材的大量需求。然而,这些政策并非要鼓励对历史建筑真实构件的大规模替换,而是为建筑必要的修缮和少量替换服务的储备型保护区。
教育和培训
34. 记录、保护和恢复历史木构建筑的传统知识和技艺是非常重要的。
35. 教育是通过推动对遗产价值和文化重要性的理解和认知,来提升木构建筑遗产保护意识的一个核心途径。教育是可持续的保护和发展政策的基础。一个综合、可持续的策略须涉及地方、区域、国家和国际层面,同时还应包括所有相关政府机构、领域、行业、社区和其他相关群体。
36. 应该鼓励开展有利于深入理解木质建成遗产的显著特征、其社会及人类学方 面内容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在区域层面)。
术语词汇表:
建造、建筑(名词):1.将材料有效排列、组合、统一构成一个整体的行为;2.建造的行为;3.建成物(也见下文“构筑物”);
文化意义:建筑或遗址中对过去、现在和未来世代具有的美学的、历史的、考古的、人类学的、科学的、技术的、社会的、精神的或其他非物质的遗产价值。
有机演进的建筑:那些在当今社会保持着活跃的社会角色而又与传统生活方式紧密相连,并且仍然在演变进程中的建筑。同时这些建筑是展示其历史演进过程的重要物证。
本体:建筑或遗址所有的物理材料,包括构成部分、固定装置、内容及其他实物。
非物质遗产:与木质建成遗产的建造和使用相关的各传统过程。
加固:增强建筑单个构件、构件组合或整体的结构性功效的行为。
修复:是指旨在恢复木构建筑遗产一部分或全部的结构性能、美学完整性的行为。这包括为了替换糟朽部分或保持建筑结构和材料的完整而对历史建筑本体采取的艰苦细致的干预工作。
构筑物(名词):一个经过设计和建造的稳定的构件组合,它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安全地支撑和传递使用荷载至地面的功能。
临时性结构:作为特定文化或民族的重要仪式或其他活动的一部分,体现其传统文化、工艺及传统知识,而被周期性建造、使用再拆除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