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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遗产基本问题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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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遗产的价值观
 
  建筑遗产既是一个地方传统特色的空间表征,也是其身份由来的空间见证;既是历史赋予的文化资产,也是未来发展所需的文化资源;既是学术研究的对象,也是工程实践的领域。因而,建筑遗产是一个跨越人文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的新兴学科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交叉性。
 
  从学科领域看,当今的建筑遗产研究与以往的建筑历史研究有着密切的关系。若说建筑历史研究侧重于时间维度,即演变的过程及其史鉴作用,建筑遗产研究则更关注空间维度,即本体的价值及其存续方式。二者在基础研究阶段互为依托、相辅相成,但研究性质有所不同,一个主要属于历史理论范畴,一个还需作用于保护工程实践。若从朱启钤先生发起成立中国营造学社算起,我国的建筑遗产研究至少已有80 多年的历史,为梁思成和刘敦桢两位学科巨擘所开创的中国建筑史研究体系所涵盖。长期以来,这一体系研究的目的,既是为了满足文献与实物史料的整理、鉴定、分类、编年等治史需要,更是为了满足表达民族国家理念及其建筑象征的政治诉求,因而官式建筑研究曾经是重中之重。所谓“中国固有式”“宫殿式” 的提出等等,均是出于后一种目的。同时,我国在文物建筑的保护修缮方面也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而以当代的文化遗产价值认知理论、研究范式与保护方法,以及适应性利用实验等为工具,对各类建筑遗产进行更具现实及未来意义的挑战性探索,在国内还只能说处在早期阶段。
 
  建筑遗产在当代国际语境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泛指历史上留存下来的“故旧建筑”(historical building),狭义特指依法登录保护的“历史建筑” (monument,historic building)。迄今为止,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历史建筑”概念,与西方语境中的“historic building”一直是有区别的。后者可概括所有具历史保护身份的建筑,而前者却在作为“文物”或“古迹”的身份认定之外。近年来,台湾地区制定的《文化资产保存法》,已将古迹、古物、历史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整体纳入了文化资产一体化管理系统。大陆地区目前除了已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文件外,也已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由于管理体制和量大面广等原因,还没有整合出包括所有文化遗产的上位保护法。
 
  建筑遗产研究的第一步是进行本体及其环境的调查与实录,包括现场勘察、详细测绘、文档检索和口述史辅证等,目的是为价值认定提供可靠依据。而价值认定的核心是辨析建筑遗产的“真实性” (authenticity),这一概念在本质上不同于绝对的文物断代,而是要相对地确定,从初建到演变的某段时空范围内,建筑形成方式和其形态特征之间的有机关系是否保持完好或基本完好。其实质即形态特征与材料、工艺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历次的使用变更,以及人为和自然破坏,使建筑遗产总是或多或少地处在不断的变动、损害、整修和重建之中,因而建筑遗产的“真实性”就与一般古董器物的真实性迥异,是各个时期变化叠加的结果,蕴含着历史空间变迁自身的逻辑和辩证法。
 
  价值认定需要综合运用诸如人类学分析、考古学鉴定、文献学考辩、类型学和形态学比较等方法,并借助现代检测工具及技术手段方能完成。自启蒙时期以来,西方的价值认定经历了从“以美掩真”到“以真为美”的转变过程,逐渐形成了真、善、美主次分明的遗产价值观。而中国固有的建筑价值观则与之有别,历来“轻物重式”,打牮拨正、移梁换柱、重修增制,甚至拆除重建习以为常,是故虽迁延渐变,却一脉相承。今天看来,对价值“真实性”的理解和认定, 似应秉持既接受普世遗产价值准则,又尊重本土遗产价值传统的适应性态度及解析式方法。也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对象不同处置;以原则约束策略, 以策略践行原则。
 
  建筑遗产的价值属性是多维度的,大致可分为四种。其一,重要历史事件或特定生活形态的见证, 并可引申到历史公共空间,如历史街区及广场,是集体记忆的空间载体,可以印证其本身及其所在地的“身份”(identity)由来,因而具有历史纪念价值(memory)。其二,某个时期艺术风格和技术特征的代表,作为具象的历史形态,使文明留下了空间实体的印记,因而具有“标本”(sample)的留存和研究价值。其三,某种情感、理念、信仰、境界等观念形态的载体,作为一种文化符号,被赋予了相对恒久的意义,因而具有文化象征(symbol)价值。其四, 作为一种空间资源,建筑遗产还具有很高的适应性利用价值(adaptive reuse)。
 
  以上这四种价值对于具体的建筑遗产来说可能所占比重不一,但都反映了其历史的内涵,提供了保护的缘由。就一个地方的历史身份、特色和行为主体而言,这些价值也是环境和文化的可识别性、多样性以及认同感与归属感的重要源泉。这一认知,源于19 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对建筑遗产价值判定的长期讨论和评判。颇具代表性的,举如价值学说的系统阐述者, 奥地利的李格尔(Alois Riegl,1858—1905),将建筑遗产的价值概括为两大部分四个方面,即:第一,“往昔价值”(past value),由承载纪念性的“历史价值” (historic value)和留存岁月印痕的“年代价值”或“故旧价值”(age-value)构成;第二,“现时价值”, 由“艺术价值”和“利用价值”构成。[1] 李格尔所说的“故旧价值”,是要强调历史建筑经由时间印痕所获得的“沧桑感”及作为“古董”的审美特征(即所谓“patina”——古色)。这一点在19 世纪的古迹修复运动中被严重忽视了,所以他认为“故旧价值” 是一个全新概念。其实这也是以那场修复运动的饱受争议为背景的(见后文)。
 
  世纪之交以来,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一直在尝试定义和推举具有“显著普世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世界文化遗产”的通行标准, 近年来又注重从各国、各地域文化遗产的类型,所属文明的时空特性和所包含的文化主题等三个方面来对其进行检视和认知。[2]
 
  中国的建筑遗产大致可分为三大部分:其一为以官式建筑为代表的古典建筑遗产,其二为分布于各个地域的风土建筑遗产,其三为西方建筑影响下的近现代建筑遗产。随着时代的变迁,第一部分建筑遗产所由生的历史功用多已改变,因而大多已成为标本式的“死”遗产。而第二和第三部分建筑遗产,却因生活形态的存留或对现代功能的适应,大多仍是旧体新用的“活”遗产。
 
  由于历史、国情和体制等原因,中国古代存留下来的建筑遗产(1840 年以前)和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近现代建筑遗产,多数都被列为从国家到省、市和区县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了《文物保护法》的保护。除此之外,在大量从材料、工艺到式样延续地方传统匠作体系的城乡风土建筑遗产,以及年代、材料、技术及式样均属近现代的建筑遗产中,有不少已在30 年来的城市化进程中消亡,仅有一部分受到了地方保护法规的保护,其中一些保护对象还同时具备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双重身份。除此之外,仍有大量价值较高,应予保护的城乡建筑遗产尚未得到认定,在地方的旧区改造中面临着被毁弃的厄运。这些均为建筑遗产研究的重要方面,并亟需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抢救评估”和“先予保护”机制,使其免于遭到持续的破坏。
 
  若将建筑遗产概念扩展到城市历史空间的层面上,可以认为,除了环境的适宜,管理的先进,设施和服务的齐全、便利,一座城市的个性魅力还来自其承载着历史底蕴与文化多样性的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形态构成的城市“文化层”中呈现出来。无论缓慢的渐变还是急剧的突变, 历史城市总是处在进化状态中,它有着自己的生命周期、文化积淀和演进方向,积淀愈厚,底蕴愈深,多样性亦愈丰富,城市集体记忆也就愈历久。同时也应看到,一座仅锁定在某一历史时期的城市是终结了“历史”的城市,或者说是一座巨大的城市博物馆,如威尼斯城和平遥城,是专供旅游观光的。那是一种标本, 一种特例,实际上绝大多数历史城市既不可能也不应该维持原封不动的状态,有“延”有“续”才是健康的城市保护与再生观。问题是许多历史城市在短视的低水准“改造”中,只“续”不“延”,还没来及思考、判断和选择,就把有保存价值的东西匆匆毁掉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真正魅力和生命力持久的城市,就应是适应于文化与社会演进,既“延”又“续”,不断获得再生的“拼贴”城市。而要实现历史城市的保护与再生,就要对其历史空间遗产进行系统的研究, 特别是重点研究如何“延”和“续”,有哪些可供选择的适应性方式,以为城市的可持续演进提供坚实的文化基础。
 
  从整体上看,中国传统建筑遗产所由生的宗法社会结构自“五四运动”以来早已崩解,而其空间结构则因城市化进程缓慢而得以延续,但随着近30 年来的高速城市化正走向消亡,于今已凋敝零夷,幸存什一。虽然文明进程不可逆转,但一个社会在走向进步的同时,终须以历史遗产见证自己的身份和由来,回眸不见厚实的历史,很难自信地眺望未来。因而,建筑遗产作为稀有文化资源的价值不言而喻,其存续与活化之于社会存在和演进的重要性显而易见,需要花大力气对其历史标本价值、集体记忆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及保护和再利用方式进行综合的研究与实践。
 
2 保护的意义与局限 
 
  “保护”, 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preservation”,仅指维持历史建筑不继续损坏的“保存”。[3] 而广义的“preservation”则和“conservation” 一样,包括了:第一,对历史建筑的保存研究和价值判定;第二,干预程度较低的定期维护(maintenance) 和修复(repair, minor restoration);第三,干预程度较高的整修(rehabilitation)、翻新(renovation) 和复原(major restoration);第四,在特殊情况下的扩建、加建(addition)和重建(reconstruction)等。
 
  这些概念的分类及其操作的实施,均应以历史建筑的法定身份、保护分级、保存状态和使用性质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案例不同对待,以原则约束策略,以策略活用原则。这是因为大多数建筑遗产都是以现代功能被持续地使用着,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经济和社会成本,牵扯到所有的利益攸关方,不仅仅是坚持保护原则和价值观就可以实现的。因而价值判定后对保护操作的落实,就不应仅仅囿于专家领域和专业范围,也不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事体,而是需要使用者、投资者、管理者、专家学者和公众的多方参与,取得保护前提下的社会共识和利益平衡。尽管做到这一步极其困难,但这却是推进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大方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建筑遗产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宝贵空间资源,一旦纳入保护和再生进程,就成为了关联到政治、经济和文化战略及其走向的社会工程。
 
  回望20 世纪以来的保护历程,还从来没有过像今天这样,在如此大的范围内,为那些故旧的,同时又在使用之中的空间遗存设定广义的保护约束,从而在社会上引发观念和利害的冲突,这是发人深思的。起码可以判定,现代文明对建筑遗产的态度是多元化、多维度的,包括了文化资源视角的、历史价值观的、怀旧情绪的、审美取向的、经济动因的, 乃至政治考量的等等复杂因素。
 
  但归结为一点,建筑遗产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存体现其价值的历史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应尊重保护本体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形态特征与变迁过程,采取辩证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对其进行认定和保护。西方当代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保护本身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过是借以保持和强化某一保护对象的意义,甚至只是为了表达其所象征的东西。这一看似有些抽象的观点,实际上是要回返到常识的层面上来,面对两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到底为何保护?为谁保护? [4]
 
  历史长河中,保存古迹和纪念物这类智性的思想和行为并不鲜见,但现代意义上的“历史保护”概念, 却是西方启蒙时期以来形成的,涉及价值判断、规则控制和具体的技术操作。从相关的领域看,现代考古学、博物馆学、艺术史理论和遗产保护的制度、法规等都围绕着一个主题,即对具有时代纪念意义的遗存物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保护。保护首先是国家层面的,将之作为政权合法性的空间象征。如美国独立战争尚未结束,就开始考虑保护未来新国家的历史象征物了。又如中国近代北伐战争完成不久,国民政府便立即颁布了古物保存条例和保存法,也是出于政权继承合法性的动机。保护也有社会层面的,将之作为地方和社会阶层存在价值的空间表述。在不少国家和地区,历史城镇、街区的居民和社会团体把拥有和保护历史遗产作为自己的天赋权利。还有个人和家族层面的。在产权私有的地方,历史建筑的主人在保护契约之外,也以守望这些家族遗产为己任,并引以为荣。也就是说,当历史建筑的使用者同时也是建筑资产的所有者时,保护遗产和守卫资产具有同一性。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保护已是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无论对城市还是对城市人而言,历史与我同在,同时也是城市多样性的体现,这种理念早已深入人心。包括普通百姓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已不仅仅把建筑遗产看作物质层面的东西,而且也看成是他们的精神寓所。比如法国里昂近代工业历史上的一片工人住宅楼群,就因为当地居民要留住他们熟悉的家园而获妥善保护。而不断调适的保护法规也维护了建筑遗产所有者的权益。对于大部分仍在作为社会生活空间被广泛使用着的历史建筑来说,在保护目标实施的过程中,其所有者和使用者显然也应拥有参与权或知情权,他们的权益诉求是不可回避的。建筑遗产同时也是一种资产, 所有者和使用者维护权益的动机合情合理,因而保护政策和补偿措施成为必不可少的考量因素。
 
  中国近现代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产生的历史语境与欧洲有所不同,大多属于针对建设性破坏的抢救性举措。这类保护法始于1906 年清政府拟定的《保存古物推广办法》。随后陆续出台的国家层面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国民政府1928 年颁布的《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和1930 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961 年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 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2008 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在我国国情条件下,一方面,建筑遗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往往是分离的,除了非利益攸关的部分社会精英,人们对其价值判断的标准和情感依恋的程度与西方相比有明显差异。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历史建筑价值的认知水平提高,以及观光休闲业的推动,本来狭义的历史建筑保护,已经延展到了既存的、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广义保护层面。对于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而言,时下最紧迫的任务是保护观念的普及和保护法律法规的健全。
 
3 对“修复”的反顾
 
3.1 西方的修复矛盾
 
  修复的历史贯穿于建筑存在和演变的始终,从技术层面上看,一部建筑史同时也是一部修复史。实际上,一切建筑遗产保护问题的核心都与“修复”有关。房子用久了要修,缺损了要补,本来天经地义,但到了近代,当古今分野的现代意识伴随启蒙产生后,至少对一些重要的古迹和历史建筑来说,修复成了一个歧义纷呈,充满争议的保护价值观问题。
 
  正如人需要补充能量以维持和恢复肌体的活力, 建筑也需要不断修复以维系和活化使用的价值,因此在西语的词汇中,“修复”与“进餐”同源。如英语中的“restoration”(修复)一词,源于法语的“restaurabo”,本是“餐馆”的意思,与另一个词“restore”(填饱)同源。与之相关,19 世纪广泛使用的“restauration”一词也有两重含义:其一为日耳曼语系民族所称的“食堂”;其二为“规整”, 牛津词典将之定义为“修补”“重修”“复原”“复建” 等等。[5]13“修复”一词用于历史建筑,与法国大革命后的古迹重修运动密不可分。
 
  从18 世纪德国温克尔曼(Johann Joachin Winckelmann,1717—1768)的《古代艺术史》开始, 艺术史以“风格”进行分期,使“复活”某一历史时期的艺术风格有了基本学理和历史形态学的依据。与之相伴随,工业革命初期的影响,法国大革命的涤荡, 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人文景观的颓萎,使人们既对新时代憧憬犹疑,又对旧时光难舍难分,从而导致各种各样的复古主义思潮此起彼伏。这也同时引发了18 世纪末到19 世纪以中世纪教堂为主体的古迹修复热潮, 以致矫枉过正,混淆了“古迹存活” (survival)的“修复”,与“古式复活”、“复兴”(revival)的“重塑” (remodelling)的不同性质,即有根据的修复、复建, 与臆测性的复原、改建之间的明确界限被模糊化甚至去除了。由此,“修复”一词在19 世纪后期竟成了“彻头彻尾破坏”的婉辞。进而也可以了解,“哥特复兴” 在当时的盛行,也连带了对中世纪哥特建筑的修复性破坏。
 
  如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一段时期及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对大量哥特式教堂等历史建筑作了没有根据的形态美化和风格完形,即“风格性复原”,以“‘哥特复兴’为基调,翻建了许多其从中获得灵感的中世纪建筑,将之改头换面,弄得无比光鲜,简直当成了自己的作品,如果不考虑尊重原物,它们当然更加漂亮”[6]。与之相关的巴黎巨变由奥斯曼(George Eugène Haussmann,1809—1891)的旧城改造计划所引发,这一计划拆除重建了60% 的旧市区,连带拆除了三分之一以上的城市故旧景物,其中以西堤岛的改变为最剧。然而今日巴黎引以为傲的香榭里大道及其两旁的林荫、绿地和一些新古典建筑群,无疑也是奥斯曼时期留下的经典城市遗产,说明历史总是在成就与代价中演进着,留给后人的唯有智慧与谋略的经验与教训。
 
  这一时期法国古迹修复运动巨擘维奥莱-勒-杜克(E.E.Viollet-le-Duc,1814—1879), 以其非凡的学识和信念与中世纪的哥特建筑师神交。虽然他早在1860 年以前就指出了不当修复的负面后果,但他从骨子里就是一位创新型建筑师,如穆栋(Benjamin Mouton)教授所概括的:“非为保存而保护,实为创造而修复。”①由此他负责的不少修复工程均遭到非议,这是建筑师的创作冲动及过度修复作为,与考古学家及保护主义者的敬畏之心及现状维护原则的冲突,也即,是继承古代建造精神,使修复对象趋于勒- 杜克们所理解的完美,还是竭力留存历史信息,使之保持住现状。今日看来,对此问题要依修复对象的性质和条件,对症下药,难以非此即彼,一概而论。
 
  同时期英国古迹修复的代表性人物乔治·吉尔伯特·斯科特(George Gilbert Scott,1811—1878) 也曾提醒道,“激进修复的现代体系正在比狂热的蛮干更厉害地毁灭着古代艺术”,使之失去“全真”(truthfulness)。但他同时又推崇必要的“复原”, 提出古迹“后加部分在修缮时应该去掉,并在确有把握时可以恢复原貌”。这里的“复原”,比之勒- 杜克的创造性修复似乎还要严谨保守一些。虽然斯科特的许多修复工程也强调了继承中世纪匠作的精神, 但他在风格式修复的工程案例中却被认为做过了头。就连当时著名的建筑师诺曼·肖(Richard Norman Shaw,1831—1912)也站在地方风土和贵族口味的立场,揶揄斯科特的哥特复兴是对哥特遗产的“作践”。[6]
 
 
  18 世纪末以降,这一抹去大量真实历史信息的古迹修复风潮招致了拜伦(George Byron,1788— 1824)和拉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等考古界和文艺界反修复人士的严厉批评和强烈质疑。[5]38-51 这些保护主义者认为,对建筑遗产最大的尊重,就是放弃对其哪怕是最小的修复干预,即损坏再严重也不应去碰它,而是宁愿在缅怀中任其自生自灭,并认为任何的“修复”都是篡改历史真实的“谎言”,是建筑所能遭遇的“最惨境遇”,“修复就像唤醒死人一样徒劳”[7]179-180。在对修复运动的声讨中,首当其冲的建筑学也被斥为“就像个幼稚缺教的顽童”。[6]55 这可以说是保护观念的另一种极端,若是特指当时的宗教建筑修复运动对古迹的过度干预及篡改,还是很有道理的,但若泛指所有使用中的建筑遗产,就显得偏激、非理性,甚至荒谬了,使用中的建筑破旧了怎能不修复,更有甚者,人们怎能呆在废墟之中生活呢? 所以说到底,拉斯金所指并非废墟之外所有的建筑遗产。
 
  但无论如何,反改造、反修复的积极意义是在提醒人们,“真实”才是遗产价值的关键所在,由此也直接推动了后来欧洲各国现代古迹保护法的建立和完善。如法国在1840 年和1887 年,意大利在1872 年, 英国在1882 年,分别有了现代意义上的相关历史建筑保护法。这些规则性的控制——专项的保护法,恰恰首先都是针对修复性破坏的,设置了实现保护目的、协调保存和修复矛盾的底线,即保存和修复中的“最小干预”(minimum intervention)原则,而这是无奈之下的一个不确定的概念,究竟“最小”的“度” 如何拿捏,不同对象的“度”又有多大差异呢?事实上, 当时的古迹保护法所指的对象是以不再使用的废墟为主,由此维修成为难题,因为实施中要冒违法的风险。1889 年,当英国古迹保护委员会指责著名中世纪废墟格拉斯顿伯利的修道院残迹维修不力时,责任人这样说道:“拜托,它们现在是废墟,彻底垮塌后依然是废墟,那么你们到底还要怎样呢?”[6]15
 
  往事无可追, 今世犹可鉴。今天如何看待19 世纪那场留下了重要印记的修复运动呢? 当代著名建筑理论家尼古劳斯·佩夫斯纳(Sir Nikolaus Pevsner,1902—1983)这样总结道:“且不说斯科特对哥特教堂的修改是那样的精美而富于创造力,若要将维多利亚时代对教堂建筑的美化再复原到其以前的样子,就是重复了那个时代的错误。如果这样,我们的后代也将会像我们清算维多利亚学派那样清算我们。”[5]8 这里,佩夫斯纳是在阐述一种历史的真实乃是变化叠加结果的遗产史观,即使今天已不宜再犯历史上那些失当叠加的错误。这样的评说及其史观,与法国主流舆论对奥斯曼计划的评价与反思如出一辙。
 
  从历史建筑信息“真实性”保存的原则看,不当的修复行为无疑是对其进行折减甚至篡改的干预。但无可辩驳的常识却是,历史建筑如同老化多病的有机生命体一样,必须通过“诊治”手段延续生命甚至恢复活力,以实现再生或“活化”的目标。只保存不修复, 对多数持续使用的历史建筑和一些有特殊复原意义的历史废墟来说,显然也是不切实际的清谈。因此,“诊治”作为保护与修复的系统工程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首先,要通过实测、检测、调查、建档等“诊断” 手段,搜集和分析尽可能翔实的图文和样品信息资料, 对其进行“病理诊断”。其次,运用维修、加固、整饬等特种技术,对其进行“治疗”。包括“皮肤”—— 面层的维修,“肌肉”——维护体的整修,“骨骼”—— 承重体的加固,“血管”“神经”——管线设备的改造, “脏腑”——空间的整理和利用等。从修复技术看, 现代的结构、材料及工艺仍处在不断研发之中,并在适应性运用中得到改良。而传统“低技术”的修复方法由于与历史建筑的相对兼容性,也需要发掘研究, 并与现代技术综合应用于保存和修复的对象。在某些情况下,以不违反保护法规为底线,建筑遗产的周边也会进行加建或扩建(addition),或在内部遵循“可逆性原则”,插入适应功能需求的新元素进行整饬设计。
 
  “治疗”手段的选择,与所干预对象的性质和功用(如古迹观光或现代功能),所在环境的约束条件(如有关历史保护的法律法规)、文化传统(如修复方式及其文化意涵)和技术水平(如最小干预的适应性方法)等密切相关,并影响着最终的“治疗”效果。对此,19 世纪中叶英国的弗里曼(Edward Augustus Freeman,1823—1892)提出,在追求美化的“破坏性修复”和只维修不复原的“保守性修复”之外, 还可有在维修的同时,经实证恢复始建时原貌的“折中修复”(eclectic)的选择方式。即使做不到恢复原貌,也可以恢复到晚近的状貌。“折中修复”并可与“保守性修复”方式相结合。[5]39-40 实际上,建筑师与保护主义者在价值观上最大的分歧,是在“美” 与“真”之间如何进行权衡。比如1904 年国际建筑师第六届大会上通过的《马德里会议建议》就曾指出, 对于不再使用的纪念性古迹或废墟,其价值存留,就在于维持原状;而对于使用中的历史建筑,却应以美的准则进行修复,但后加部分如有价值且不妨碍美感, 亦可予以保留。这是一种将“美”置于“真”之上的修复观,但已与依据对象区别处理的辩证修复观非常接近了。
 
  上述辩证修复的理念与方法在意大利尤为典型。从19 世纪末至二战前,意大利保护界逐渐修正了风格修复的路子,倡导实证主义的思路,对保护对象先后提出了侧重不同的修复方法,如以形态语言辨析为基础的“历史语言式修复法”(restauro filologico),以文献考释为基础的“史料佐证式修复法”(restauro storico),及以综合评价为基础的“辩证评判式修复法”(restauro critico)等。其中, 以著名古迹修复专家古斯塔夫·乔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 1873—1947)为代表,将已被广泛采用的加固(consolidation)——确保结构安全的技术措施,复位(anastylosis)——将散落构件回归原处,释放(liberation)——去芜存精,重现经典原貌, 完形(completion)——修补缺损使历史形态完整, 翻新(renovation)——翻修中的适应性改进等五种修复方式加以整合,并引入现代修复材料与技术,提出了涵盖现代保护工程主要范畴的系统理论与方法, 即所谓“科学修复法”(restauro scientifico)[8], 对1931 年有关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的《雅典宪章》制定有直接的影响,并与1964 年诞生的《威尼斯宪章》不无关联。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的前身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的推动下,作为第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国际纲领性文件,《威尼斯宪章》总结和提升了19 世纪以来历史建筑保存与修复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其精神可以用“修旧如旧,补新以新” 八个字加以高度概括,目的就是把历史建筑真实、完整地传给后代。
 
  总括看来,国际现代的建筑遗产保存和修复趋势是,受到保护原则约束的操作策略需根据对象区别运用,承认真实与完整是各个时期变化的叠加,对这些叠加要根据其价值进行具体分析,以充分的断代修复理由和历史资料作支撑,进行合宜的取舍和选择,对新旧部分进行可识别的区分等, 并在修复中适当地引入现代的材料和技术。
 
 
3.2 中国的修复传统
 
  “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易·系辞上》)意即本体(源)及规律在物体及存在之上,“事” 的价值在“物”的价值之上。今天讲的非物质遗产价值, 正是“道”这个形而上的理念在遗产本体价值中的体现。比如,从中国古代界画的名楼中可以明显观察出, 岳阳楼、滕王阁(图3a,图3b)一类著名的建筑景观往往相互类似,它们的差异主要是从地点性及建筑所承载的不同人文意涵确定的。因此,中国古代虽把前朝遗留下来的典章、器物、建筑等均视作文物,但古人并不看重建筑原物的长存,认为其与永恒的时空相比微不足道,杜牧的“六朝文物草连空,天淡云闲今古同”(《题宣州开元寺水阁》)就形象地表达了这种感叹。李德裕的“譬诸日月,虽终古常见而光景常新,此所以为灵物也”(《文章论》),即“亘古弥新”的意思。司空图将古体四言诗对美景秀色的描述作了新的演绎,并在其中形象表达了类似的古今观:
 
采采流水,蓬蓬远春。
窈窕深谷,时见美人。
碧桃满树,风日水滨。
柳阴路曲,流莺比邻。
乘之愈往,识之愈真。
如将不尽,与古为新。
——《诗品·纤秾》
 
  后两句的意思是,如《诗经》描述一般的景致令人神往,感知真切,只要承上启下,存故续新,这些景致便会享受不尽。最引人关注的是最后一句——“如将不尽,与古为新”,这在寓意上似乎做了因果倒装, 强调只有新旧共生,方能永续不朽。
 
 
  正是怀着这种通融古今的自然主义理念,中国古代对古迹修复秉持了“朽者新之,废者兴之,残者成之”(《西京大华严寺佛日圆照明公和尚碑铭并序》) 的坦然态度。“修葺原物之风,远不及重建之盛;历代增修拆建,素不重原物之保存,唯珍其旧址及其创建年代而已。唯坟墓工程,则古来确甚着意于巩固永保之观念……”[9]
 
  尽管如此,中国传统的修复观还是以经济可行性和实用主义为主导的,修复抑或重建,全视具体情势和物质条件而定。特别是清朝入关后,修旧而非建新占了上风,对明代坛庙社稷以下的建筑遗产全盘修葺利用,不再重蹈历朝拆旧建新的旧辙。地方亦是如此, 比如清代岳州知府吕恩湛在《重修岳阳楼记》中就明确提出了“因旧为新”的修复观。但这并不表示中国自古就有建筑遗产的存真意识,而是在建筑修复中重在“原式”的传承,而非“原物”的永恒。比如北京故宫的一些重要建筑,由于多次重修,清康乾与明永乐相比就有不少的变化,从清末到当代也有过数次大规模的修缮和局部的改动。那么,假如今天再次修缮, 应该修到什么时空状态呢?是维修和维持现状,还是恢复到某时期的原状?这必然面临中国古代修复传统与国际现代修复理念的搏弈与选择。
 
  上世纪后半叶以来,中国的历史建筑修复,更多地倾向于追求完形的风格复原,这既与中国的传统有关,重“式”轻“代”,也受到了西方近代风格性复原的影响。如山西五台山南禅寺大殿、福州华林寺大殿和上海真如寺大殿的外观,都是根据唐、五代和元的木构歇山风格复原的,而非其初建时或某个特定时期的原初面貌。由于直接文献和图像证据的不足或缺失,那是根本不可能原真再现的。[10]
 
 
  至于修复前后的识别性,即《威尼斯宪章》关于修复痕迹的保留原则,是否适合中国传统木构建筑的实际情况,这一点虽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但起码可以判定,修复痕迹应该兼顾整体谐调和细察可辨的原则, 而不应一概疤痕毕现或者相反——天衣无缝。199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委员会《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提出,文化遗产的“真实性”认定是相对的、多样的,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在标准的把握上可有所不同。1996 年的《圣·安东尼奥宣言》更提出,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所在社会不同时空、不同族群背景下的文化身份直接相关,因而对价值真实性的认同是多样的总和。
 
 
3.3 关于“复建”
 
  当建筑遗产全部或大部损毁后,是保留废墟还是整体复建(major restoration), 应视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定。大部损毁就意味着“标本”价值已大大降低, 其所含历史信息已大部消失。但设若内在的记忆价值或象征价值依然存在,经过缜密论证,如确有必要, 又有充分的图像和文字材料佐证,对某些特殊对象而言,似可考虑原址原貌复建的可能性。实际上,当代关于建筑遗产损毁后的复建问题比较普遍,如二战后伦敦、柏林、华沙等欧洲城市的重要历史建筑,大都是在废墟中复原重建的,这与既无历史价值又无复原依据的“假古董”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但如果保留废墟更能说明记忆与象征价值,就应对其现状进行保存维护,如圆明园遗址作为国耻纪念地及其象征,就不应当在遗址上进行整体复原。
 
  诚然,古代已毁弃的建筑遗址,可以做复原设计研究,但却很难据此进行原址原物的复建,因其古代已是废墟,真实的历史信息大都荡然无存了,基本上不可能有非常可靠的复建依据。反过来,原物完整保存,因为某种原因将其拆除后“复建”,就应慎而又慎,虽然对木结构而言,“落架大修”(即拆解重装) 是古来的传统做法,但对某些国宝级文物建筑,比如应县木塔,下部结构因长时期的超荷承压,构件榫卯已僵结刚化,根本无法拆解,彻底落架就意味着离断式拆毁,势将以丢失古代巨制中那些千载沧桑的特征构件及其真实历史信息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卸荷存真”的方式就似乎更为合理(见本期应县木塔加固方案一文),属于“标本式”保存的超前探索。而对于那些具有精美砖饰的建筑外观,拆除“复建”亦为下策,因为即使材料、工艺可以模仿,年代价值及历史真实感亦将不复存在。故对重要的历史地标建筑而言,原址原貌固然是保护的底线,如原物犹存,竭力避免拆除“复建”就更为可贵了。至于为了历史意象呈现或商业观光目的,在遗址外择地“复建”古代名胜,其利弊得失与保护命题无关,就不属本文讨论的对象了。
 
  这里仅就现代造成的历史建筑废墟复建问题简析几个特殊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柏林议会大厦废墟部分的创造性重建。这座新古典主义建筑中央的重建部分与周边的保存部分在材料和结构上反差强烈,反倒体现了新旧区分的可识别原则。中央的废墟重建为一个体现当代生态技术的屋顶平台和玻璃穹窿;周边则完全突出保存和修复的理念,甚至连二战炮火痕迹,特别是攻克柏林留下的记忆,如弹孔、苏联红军的题字等都作为历史信息保留着。
 
  第二个例子是瑞士卢塞恩的卡佩尔廊桥,建于1333 年,是欧洲现存最古的木构廊桥,1993 年遭大火焚烧,灾后照原样复建,但将过火后的残存桥体结构予以保留,连构件焦黑的表面也未作去除,为的是让原物部分与新补加部分清楚区分,并将火灾本身作为事件记忆下来。
 
  第三个例子是德国的德累斯顿圣母大教堂(Frauenkirche),二战后期被战火摧毁,只留下废墟中的几片残垣断壁,复建工程历时7 载,这座伟大的纪念性建筑终于在战争结束60 周年(2005 年)之际再现于世,废墟和残件与复原后的教堂整体完美地融合在了一起。这个例子不但重新诠释了废墟对城市和建筑的不同呈现方式和多元价值,而且也使战后欧洲民族国家间的和解以一座地标的复建获得了象征性意义。从这个角度看,再现这一类历史建筑,就不再仅仅是遗产本体能否复原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了城市历史身份及其对遗产空间存续诉求的满足。
 
  笔者的亲身感受,来自数年前主持外滩9 号轮船招商总局大楼修复和再生工程的经历。这一修复工程试图恢复一座百年建筑的原貌并改善其内部使用空间。这座建筑在修复前已历尽沧桑,坡屋顶被拆掉, 外廊被封死,经典的红砖墙和砖雕线脚大都被水泥砂浆覆盖,已经看不出历史原状了,但有历史图像和实测资料为依据,做比较逼近历史真实的保存和修复设计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工程设计最终选择了严格按历史原状恢复外廊、红砖墙、坡屋顶和山花,对其室内进行了整饬设计(renovation),并利用恢复后的坡屋顶内部空间做了一个精致的阁楼会所。
 
  笔者主持的西藏日喀则桑珠孜宗堡大部损毁后的复建工程是又一个典型例子。初建早于布达拉宫330 年的桑珠孜宗堡,在600 余年的历史长河中,一直都是日喀则古城天际线的制高点。这座雄伟的地标建筑不幸毁于文革初期。40 年后,在当地藏族各界的强烈呼吁下,作为上海市最大的一个援藏项目,桑珠孜宗堡堡台废墟保存与堡楼外观修复工程历时6 载终于顺利完成。工程恢复了这座古城的历史天际线,内部建成了后藏地区第一座民俗博物馆。国内外出现了不少惊叹和质疑:这样的修复工程价值如何?依据何在?我们认为,桑珠孜宗堡作为日喀则的城市天际线和当地藏民的心理地标,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进行存遗和“完形”的尝试,即保存下部的堡台废墟,恢复上部的堡楼形态,以弥补城市历史天际线和藏民心理地标的缺失。其结果是既满足了社会各界对历史地景的观瞻诉求,同时也兼顾了保存部分和复原部分的可识别原则。[11]
 
 
4 城市更新与历史空间再生
 
  如果把城市比作有机生命体,其便会有从诞生、发育和成熟,到老化、多恙和衰亡的生命周期。刘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1895—1990)以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观点诠释了人类城市的进化过程,他认为,城市历史遗产所代表的不过是消失的过去,正因为其已死亡,才获得了纪念性和遗产身份,唯有更新和再生,才能延续历史城市的生命。但他同时也提醒,更新不是毁掉过去的所有痕迹,不能再延续19 世纪那种大拆大建的城市改造方式[12] 。与芒福德的历史观相类似,现代建筑的先驱们大都认为,历史城市要面向未来,就难逃改造和更新的宿命。那么, 城市的更新还能给历史空间的保护和再生留下多大的余地呢? 单就旧城改造而言,上个世纪的西方建筑界又是如何思考和行动的呢?
 
  早在1925 年的《都市规划》一书中,勒·柯布西埃(Le Corbusier,1887—1965)就提出,相对于城市现代结构(新城区),其历史结构(历史空间的物质存在)只能是比例极小的片段,他认为应当大规模地拆旧建新,只要保留最具价值的历史中心( 历史纪念地) 就足够了,大有要启动新一轮“奥斯曼计划”的豪情。幸运的是,他的巴黎伏尚规划并未付诸实施,随后的《雅典宪章》对历史遗产的关注似乎也增加了。但柯布西埃绝对是现代性的激进思想者和实践者,而且并非特立独行,弗兰克·莱特(Frank Lloyd Wright,1867—1959) 对历史城市更新的看法与柯氏如出一辙。在1939 年出版的《有机建筑——民主的建筑》(An orgnic Architecture: The Architecture of Democracy)一书中,莱特就提出伦敦改造应拆除大片的低质旧城区,只需保存重要的历史地段[13]。两位大师思想上的共同点在于:第一, 均不主张完全保留历史结构,而是要拆掉他们认为没有保存价值的旧城区,代之以大片绿化带,使历史中心与新城区隔离开来,成为被膜拜的墓园和圣地;第二,都不屑于历史与现实的混搭,而是主张将所保留的历史结构与现代结构二元化,并未考虑通过再生使前者融入现代城市生活的可能。与之相关,1950 年梁思成(1901—1972)与陈占祥(1916—2001)提出的北京旧城与新城东、西分开的“梁陈方案”,正是西方这一新、旧分立思想影响下的产物。但两者的结局却差异明显,西方后来的城市生长进程虽接受新、旧分立,但否定了旧区激进改造,如巴黎和伦敦都完整保留了历史结构并进行适应式更新,前者的新城区集中于拉·德方斯(La Défense)等开发区,后者开辟了旧工业区改造性质的商贸城(London Docklands);中国则相反,否定完整保留旧区的新旧分立,选择了旧区激进更新和新区开发并行的发展道路,如北京保留了历史中心(故宫),以多圈同心圆结构对周边进行改造和扩建,最终使新旧城区形成了交错共生的演化态势。并且,现代结构后来居上, 膨胀式生长,导致历史结构被一点点地碎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同心圆扩张方式,不正是中国古都历史结构在特殊的社会变迁时空背景下,充满矛盾性和复杂性的现代演绎和变异吗?
 
 
  中西这一城市演进差异的个中缘由是多方面的, 从深层的观念根源看,它显然反映了现代性在不同国情和历史背景、不同演化阶段中的不同呈现方式和所导致的不同结局。一个不应忽视的历史事实是,同为迈入现代的首次大规模旧城改造运动,中国的起步比西方晚了至少一个世纪以上。也就是说,西方在19 世纪中后期,已拥有工业化改造后的现代城市,而中国直到20 世纪后半叶,绝大多数城市才刚刚从农耕文明蹒跚走出。二者的“旧城区”完全不在同一个演化的时空层次上。对于中国的这些历史城市和风土建筑而言,保护与再生的难度大大超过西方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中国的历史城市必然地要走不同于西方的道路,而这一切都应该以历史遗产的基本认知为基础。相比而言,中国19 世纪的开埠城市,近代化程度与西方城市接近,更有条件在旧城改造的同时留住尽可能多的历史馈赠。比如上海自20 世纪末开始的旧城改造以来,规划保留了近27km2 的近代历史文化风貌区,约占民国末期旧市区面积的三分之一,并在其中引入了一些现代转换与活化的方式。[14]
 
  如果说历史城市遗产本体的保存是决定性的,那么对其周边环境的更新便是相对性和选择性的,但目的都是为了延续城市的传统精髓并加以转化,而不是任意重建。对此,建筑类型学(Typology)提供了影响广泛的一种选择。阿尔多·罗西(Aldo Rossi, 1931—1997)20 世纪60 年代中期在他的《城市建筑学》中认为,历史城市具有传承“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的社会功能,而所谓“城市集体记忆”, 指的就是城市人对既往人为物象(artifacts,包括建筑物、街道、广场等城市要素)的各种类型,在集体无意识中所认同和获得类似经验的形式,反映在建筑上,就是不同类型表象内部所蕴含着的共同“原型”。根据这种类型学思考,在旧城更新中就存在着调和历史结构与现代结构矛盾对立的可能,其关键点在于能否析出新旧结构(类型)中所蕴含着的共同“原型”。美国式的思考和行动往往更加实用主义,举如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的《加法建筑学——设计与规则》一书, 以欧美近半个多世纪来的大量实例,评介了历史空间在新旧交融中生长的设计方法及规则,意图说明城市建筑总是在不断地叠加中进化的,但处理新旧关系需要加以约束和限定。[15] 从该书所举实例的情况看,这些约束和限定,仍给设计创意留下了很大的发挥空间, 相对性和选择性是极强的。
 
  实际上,历史空间再生应当是在专业理想、业主欲求和公众利益三者间进行权衡与调适的创造性活动。再生的前提是适应性,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为社会的适应性。由于复杂的权益关系,历史空间再生是一项多方参与的社会工程,要解决的相关问题包括:参与的层面与范围如何确定;参与的社会机制和组织形态如何形成;如何通过策划与规划,将再生工程纳入所在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系统, 密切关联所在社区生活及其文化品质的提升等。其二为经济的适应性。历史空间不但是文化遗产,也是文化资产,除了政府通过保护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调控外,还必须在各权益攸关方和成本- 效益间寻求平衡, 包括资金来源、容积率补偿、文化与商业项目的适度开发等, 并要与所在区域的发展形成联动关系。其三为环境的适应性。如何使历史建筑的再生与周边环境要素包括地貌、景观、交通、建筑等相适应,如何整合新旧空间肌理,使之更为宜居,是历史空间再生的艰巨挑战。
 
  在中国此方面的尝试中,20 世纪80 年代末北京菊儿胡同改造工程颇具典型性。该工程以一个仅仅2700m2 的四合院建筑更新为样板,提出了一种探索的途径。这一工程延续了北京胡同原有的历史结构和肌理,在四合院原型基础上成倍拓展了居住空间,大幅改善了居住条件[16]。十载后的上海黄陂南路“新天地”项目,将占地30 000m2 的石库门住宅及所在弄堂,以保护与更新的名义,改造成了休闲观光的酒吧街坊。虽然这种改变居住用途的高档化更新(gentrification)颇具争议,但作为特殊的个案, 并未成为一种普适的模式。其积极意义是保存了所在街区的里弄空间肌理,活化了其中早已衰败不堪的生活形态 [14]。在如今城市地价飙升、保护与发展相冲突、各利益攸关方博弈趋于激烈化的现实面前,旧城改造的运作愈来愈举步维艰,而“有机更新”如何适应这些新的情况,是国内外都在关注和探讨的焦点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几点基本的结论:现代性促成了城乡改造中的物质现代化,也造成了历史空间存弃的失衡和失控,忽视甚至去掉了其所承载的民族、地域历史身份和文化多样性(diversity)。在经济和文化全球化的当下,传统城乡改造有必要坚持反思现代性的历史主义观念, 保持各地文化多样性的地域主义立场。城乡改造的本质是文明转型进化的方式,而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实应转化为保护与创新的权衡。这里所谓的“保护”,从广义的城乡建设领域看,其实就是对现代性激进改造的制衡,因而这些问题必然体现于传统与现代、保护与创新,以及全球化与本土化如何相互融合,并转化为“全球在地”(glocalization) 的思考与行动。笔者以为,这应是发展中国家文化(包括建筑)演进的价值观所系和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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