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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遗产概念的生成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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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8-9日,由中国建筑学会和同济大学共同主办,主题为“建成遗产:一种城乡演进的文化驱动力”(Built Heritage: A Cultural Motivator for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同济大学隆重举行。其间,中国建成遗产领域第一本英文学术期刊Built Heritage创刊,中国建筑学会城乡建成遗产学术委员会也正式揭牌成立。
 
  在国内,建成遗产(built heritage)的概念可能是第一次在这样高规格的学术活动中频繁出现。一些人士对这个比较新的专业用语似乎也不是特别理解,甚至还产生了一些疑惑。其实,在学术研讨会的开幕式上,大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常青院士在致辞中就已经对建成遗产的概念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他指出:“建成遗产是国际文化遗产界惯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泛指以建造方式形成的文化遗产,由建筑遗产、城市遗产和景观遗产三大部分组成。将‘建成遗产’概念的空间范围扩展开来,其另一种表述方式就是‘历史环境’(historic environment),即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城乡建成区及其景观要素,比如城市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乡村中的传统聚落。不仅如此,‘历史环境’概念的外延还包括那些虽建成遗产早已凋零,但历史地望影响依然深厚的地方。”①
 
  1993年,美国历史保护专家威廉·J·穆尔塔夫(William J.Murtagh)在他的专著《时光永驻:美国遗产保护的历史和原理》第二版序言中指出:“建设环境的保护对于美国社会环境的方方面面越来越敏感,所以近年来获得的关注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尽管对人造环境循环利用的关怀在不断朝好的方向转变,可是保护的基本概念还是被广泛地误解,尤其是在处理社区这类普通美国人生活环境中的建筑物和遗址的时候。眼下对于这些误解的澄清可能正当时。”[1]同样地,今天、在中国,城市遗产保护似乎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然而,对于城市建成遗产的概念和保护方法却并未能得到同样广泛的认同。因而,通过回溯欧洲城市遗产和建成遗产概念的源起和发展历程,梳理建成遗产概念的生成演进史,进而探讨这些概念和理念对我国历史城市和历史街区保护的启示,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意义和实际参考价值。
① 常青院士在“2017建成遗产:一种城乡演进的文化驱动力”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
 
 
1 “城市遗产”的发明
 
1.1 乔万诺尼的城市遗产概念
 
  1837年,在法国创立了第一个历史性纪念物委员会(Commission Des Monuments Historiques),当时历史性纪念物的范畴包括古代遗迹、中世纪宗教建筑和宫殿建筑三大类别。众所周知,19世纪中叶的奥斯曼巴黎改造,以卫生的名义摧毁了巴黎旧城的古老肌理(ancient fabric)、整个面状的街道结构,甚至美感。奥斯曼(Haussmann)主导的城市改造做法专断,将旧的城市切开,形成一套切口(percée)系统,通过改造将重要的历史纪念物与周边环境分离,纪念物之间通过视觉通廊(道路)联系以体现其价值(图1)[2]。
 
 
  按照法国建筑历史与理论大家弗朗索瓦丝·萧伊(Francoise Choay)在《建筑遗产的寓意》一书中的描述,当年维克多·雨果(Victor Hugo)和他的古迹保护同事蒙塔朗贝尔(Montalembert)等人曾严厉斥责奥斯曼这种“拓宽式”规划改造方式,以及首都新林荫大道的千篇一律,但并未反对城市改造导致的传统肌理普遍改变的问题,仅限于在可能的情况下,使要开辟的新道路适当调整线形,其目的是为了抢救性保留某些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图2),还没有形成城市片区整体连续性的概念[3]103-105。
 
 
  对于英国艺术评论家和修复理论家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而言,这一街巷肌理构成就是城市的存在,并且使城市成为无条件应当保护的遗产客体[3]107。有消失之虞的古代城市,从艺术和历史角度看,被认为是一件罕见、脆弱的物品,就像博物馆藏品一样,应该被置于实际生活系统之外保护起来,但这样的保护使其在具有史实性的同时,也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
 
  在萧伊看来,约翰·拉斯金和威廉·莫里斯(William Morris)所进行的保护,不是为了特定意义上的历史性城市及建筑组群,而是为了西方社会工业革命之前城市的生存和延续[3]108-109。只有意大利伟大的工程师、建筑师和古迹修复师乔万诺尼(Gustavo Giovannoni)发明的“城市遗产”(urban heritage)这一术语[4],让人们关注到那些“次要建筑”(minor architecture),从此开启了城市遗产保护的新纪元。
 
  “次要建筑”这一对城市保护而言十分重要的概念,通常指非纪念性的私有建筑,多为没有建筑师的建筑。它包含所有的建造艺术形式,无论是学术的,还是民间的;城市的,还是乡村的。也包括所有的建筑类型,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有的;奢华的,还是实用的,都被登录在这一名目下。萧伊认为,历史性城市遗产的概念是逆城市化主流进程而构建的。“它是历史及历史真实性的辩证法的一种结果”,这种结果表现在古代城市三种彼此联系的作用之中,即纪念性的、历史性的和正在发生的历史中的作用[3]107。
 
1.2 城市遗产的保护修复
 
  历史上,欧洲一些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城市,通常会将其纳入艺术城市的范畴,但是这一“容器”的形状往往并不被考虑在内。与这一观念不同,乔万诺尼认为,一座历史城市自身便构成一处纪念物,而且是一个活的肌理[3]120。因为历史和艺术,是为了当下的生活而对古老片区整体进行保护的一种新模式。
 
  对乔万诺尼所奠定的城市遗产保护和修复的基本学说,萧伊将其归纳为以下三条主要原则:
 
  第一,古代城市“片段”应被整合到一个地方的区域和国土规划中,这一规划象征了古老肌理与当下生活的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它的价值,由于在技术上与国土整治的基本网络的一种联结,以及在人文方面保护“人口社会特征”而获得了法定地位。
 
  第二,历史性纪念建筑的概念,意味着不能离开建筑所处的环境来定义它。传统城市及城市整体片区的特质、建筑氛围(ambiente),来源于“主要建筑”(major architecture)与周围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这也说明为何“孤立”或“清理出”一处纪念性建筑,在多数情况下反而是毁了它。氛围指因感知到城市肌理的元素之间的关联性而产生的令人愉悦的效应,是纪念性建筑与其周边环境的交融关系,因而需要将古代城市片区整合到城市规划中。
 
  第三,当前两个条件得到满足时,古代城市的整体建成环境应进入原样保护和修复阶段,类似于卡米洛·博伊托(Camillo Boito)为历史纪念物所确定的程序。尊重其尺度和形态,保持连接邻里与通路的原初关系,不排除对部分地段的重新布局或整合,以及必要的“清理”工作,但应以尊重建筑氛围这一空间形式的场所精神为前提,小幅度干预是可以被接受的。[3]120-121
 
  乔万诺尼的理论所具有的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复杂性,为欧洲20世纪60年代以来制定并应用于历史保护区的多样化保护政策提前做好了准备。[3]123
 
1.3《马尔罗法》与城市保护
 
  在欧洲,针对历史地区的保护立法,1961 年荷兰的《历史古迹法》(Monument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Act)是最早的一部,接着是1962年法国的《马尔罗法》(the French Loi Malraux),1967 年英国的《城市宜人环境法》(Civic Amenities Act),以及同年意大利的《城市规划法》(Urban Planning Act)。
 
  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法国很多城市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20世纪50年代后,各地纷纷开始重建家园,“拆旧建新”的改造方式一度充斥法国众多城市,地毯式清除被广泛应用于古代城市中心区。不过,人们很快意识到,像巴黎这样的城市,它的核心价值就是其在经历不同时代后形成的独具特色的历史街区和古老建筑。因此,当时任法国文化部长的安德烈·马尔罗(André Malraux,图3)在1962年创设了历史保护区相关法律,使这一改造方式得以全面停止。
 
 
  《马尔罗法》是法国1962年第62-903号法令,全称为《关于保护法兰西历史和美学遗产并促进不动产修复的补充立法》(图4)①。其实,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律,而是将历史地区保护问题植入城市规划法中的特别法令。在第62-903号法令颁布施行之后,不断有涉及历史地区保护管理相关事务的法规出台[5]32。
 
 
  《马尔罗法》尽管全称很长,但内容却相当简短,整个法令只有两条条文。主要意思包括:(1)在历史、美学方面具有特色的地区,以及通过对整体或局部地区建筑的保护、改造可获得价值提升的地区,可以设立并划定有明确边界的“保护区”;(2)自相关部门发布法令和划定保护区之日起,所有会影响建筑物状态的工程项目都必须申请并得到建设许可或特殊工程许可。只有在工程项目符合保护区“保护与价值提升规划”(le Plan de sauvegarde et de mise en valeur,PSMV)②相关要求时才能颁发建设许可。在这期间,保护区内的工程项目暂停时间通常不超过两年。
 
  《马尔罗法》的施行,反映了法国城市遗产保护从对重要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转向对一般市民日常生活空间记忆保护的观念转型。但是,对《马尔罗法》的误解在我国的历史保护领域依然广泛存在。如台湾学者王维周的《宝石与戒座:法国旧城区保存中的<保护区段>法令、制度与操作实务》一书,虽然是一本针对法国历史保护区制度展开全面系统论述的学术专著,但在结语中还是表达出以下观点:历史纪念物与城市空间肌理的关系如同“宝石”与“戒座”的关系,环境空间肌理仍然被看作只是重要历史纪念物的衬托[5]147-148。显然,在城市建成遗产保护领域,需要将历史城市作为文化整体对待,充分认识到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有机关联性,以及由大量次要建筑建构的城市肌理和空间形态的遗产价值。 
 
① 1962年《马尔罗法》全文由同济大学杨辰博士帮助查找、翻译,特此说明并致谢。
② 通常译为“保护与价值重现规划”。
 
2 城市遗产概念的扩展
 
2.1欧洲宪章中的城市遗产
 
  1975年《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the 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简称The Declaration of Amsterdam,即《阿姆斯特丹宪章》)指出,建筑遗产(architectural heritage)“不仅包含最重要的纪念性建筑,还包括那些位于古镇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以及它们的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这一定义,显然受到乔万诺尼观念的影响。
 
  1985年3月,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简称The Granada Convention,即《格拉纳达公约》)中,“建筑遗产”的概念被认为包括了以下三类永久性财产:
 
(1)纪念物(monuments):明显具有历史的、考古的、艺术的、科学的、社会的或技术的价值的所有建、构筑物,包括它们的设施和设备;
 
(2)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s):城市或乡村的相同类型建筑群,明显具有历史的、考古的、艺术的、科学的、社会的或技术的价值,具有足够关联性并由地形划分的单元;
 
(3)地区(sites):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作品,部分建立在地形上或被地形明显区分的、特色鲜明的相同类型区域,明显具有历史的、考古的、艺术的、科学的、社会的或技术的价值[6]2。
 
  《格拉纳达公约》中对于建筑遗产的分类和定义,基本上与ICOMOS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宪章文件中的文化遗产的分类和定义相同,但在《格拉纳达公约》对这三大类遗产的定义中,更加强调了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的关联性和有机联系,关注到建筑遗产与自然环境不可分离的整体关系。
 
  事实上,在1999年ICOMOS第十二届大会上通过的《乡土建成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就采用了建成遗产的概念。国内多将该宪章名称翻译为《乡土建筑遗产宪章》,但其中“vernacular architecture”并不一定指乡土建筑,也包含具有地域特色的本土建筑、社区建筑,或大量没有建筑师设计的建筑。由于乡土(本土)建筑遗产具有整体建构特点,将其称之为乡土(本土)建成遗产更有利于关注其环境特性。
 
  在欧洲,正是地方性城市遗产保护对整个城市文化认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毫无疑义,城市和乡土建成遗产的保护,需要不同于纪念性建筑的保护方法。
 
2.2 扩展的城市遗产
 
  长期以来,历史城区的品质并没有得到正确的评价,即使是在欧洲也曾被认为是城市发展的主要障碍。在20世纪60年代,老城区还被认为是破旧不堪、应当予以拆除并实施综合性开发的地区。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的价值观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开始着手针对老城区的历史保护。由于并不可能将所有的历史地区都变为博物馆或博物馆区,所以还是要想方设法振兴这些街区,使它们能够融入到城市的整体功能中[7]。
 
  进入新世纪后,将建成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战略基石的观念,已被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大多数欧洲国家及各城市政府所提倡。“建筑的文化价值主要与单体纪念物和历史城区的保护相关,过去20年的历史保护进程表明,历史纪念物和古迹遗址保护之外的重要城市特质正在消失。因此,文化遗产的概念已逐渐从单体建筑物延伸到建成遗产和存量建筑”[8]107。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认知城市建成遗产价值,将有助于评估一些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历史文化风貌,并将其纳入适当的保护程序。这样的努力也是试图改变自《威尼斯宪章》以来由强调历史纪念物保护的固有观念所导致的、对建成环境有一定程度的忽视的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考虑到城市结构和空间形态,通常也会被简单地视为历史纪念物或单体文物建筑的背景,成为消极的保护对象,而很少根据城市肌理的固有特征来进行整体性考量。
 
  2004年,为了促进城市历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对涉及历史地区遗产价值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指导,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了第16号研究报告:《通过城镇内部的积极整合实现城市历史地区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Historical Areas through an Active Integration within Towns,2004,简称SUIT)。简单地说,这份报告就是一项环境评估导则(guidance),但是为了保持历史地区的长期可持续性,特别针对可能会影响历史地区遗产价值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进行环境评估的指导性文件。
 
  由于文化遗产是一个比较含糊的概念,范围边界和对象内容均较为模糊。为此,SUIT报告建议参照遗产保护专家米歇尔·劳腾贝格(Michel Rautenberg)的观点来区分两种不同的文化遗产:第一类为指定的遗产(heritage by designation),即所有文化项目都是被专家评定后登录、指定和挂牌保护的;第二类为扩展的遗产(heritage by appropriation),即社会的或民族的文化遗产,包括景观、城镇风貌、生活场所,以及没有突出地标的建筑群[8]11。
 
  根据扩展的城市遗产的定义,大量的城市元素,特别是公共开敞空间,应该被认为是非常适合人类生活的真正的栖息地(生态学术语)。这一遗产概念扩展的有趣效果,就是大大增加了建成文化资产的数量,它们的特征、外观和附属“价值”得到了充分考虑。[8]10
 
  依据这个明显扩大了的城市遗产定义,城市建成遗产应当包括:(1)具有突出文化价值的纪念性遗产;(2)没有突出的遗产要素,但表现出相对丰富的连贯、一致性特征;3)需要考虑新的城市要素等三大类。
 
  在其中“新的城市要素”这一大类中,又列举出如下小类:(1)城市建成形式(urban built form),也就是城市建筑或城市天际线等城市风貌,而不是建筑单体结构物;(2)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开放空间的“建筑”:街道、公共开放空间等;(3)三大城市结构:绿色(城镇的植物,视为一个整体),蓝色(城镇中存在的水体,在每一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灰色(任何种类的路线、桥梁等);4)城市基础设施、物质网络与设备等。[8]11
 
2.3“城市片段”保护的价值
 
  在历史城区整体保护较好的其他地区,或是无法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其他城镇,SUIT报告还提出了一个新的、更为广泛的城市保护对象概念——“城市片段”(urban fragment)。报告认为,“城市片段”是城市适合实行长期管理策略的一个连贯的区域(coherentarea)。在长期发展的战略意义上,城市地区适合采用建成遗产集合体进行可持续管理。“城市片段”的特点在于它是有一定价值的形态、建筑和社会风貌,通常得到了市民和城市游客的认可,与环境整体的一致性使它与城市的其他部分有一定程度的区分。
 
  具体而言,“城市片段”具有建筑学、形态学或社会学意义上的一致性特征,即该地区呈现出与周边地区明显不同的一组风貌特征,例如方格路网(古罗马模式城市中心区)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城市片段,“城市片段”也可以由明显的景观边界(河流、山丘、场所、围墙、公路等)所定义。
 
  一处城市片段不必是物质上的连续体,可以是城市里的一系列的特定地标;给人以连贯感受的街景、天际线、眺望景观等也被视为一种城市片段,因为它们的一致性和特性被认为是值得保持的。因而,识别确定一处城市片段的标准应当是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同或认可(至少在地方层面),且不受任何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或项目的影响。
 
  城市片段是涉及大量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活的系统”(living systems),其保护离不开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公共投入不足时私人行动和投资是至关重要的。因而,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当地遗产的价值不能分离,即使他们有时会出现矛盾。必须将城市建成遗产作为一个最为广义的整体考虑,并将它作为一种共同“资源”进行管理。[8]19-20
 
  2011年11月,UNESCO通过的《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将历史性城市景观(historic urban areas,HUL)方法,作为一种保护和管理城市遗产的创新方式。为了支持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将历史城区的保护、管理和规划策略整合到地方发展进程与城市规划之中,例如在建设当代建筑和基础设施时,运用景观方法(landscape approach)有助于维护城市的特征。
 
  建议指出,需要将城市遗产保护战略更好地整合到可持续发展的更大目标之内,以支持旨在维护和提升环境质量的公共和私人行动。在更广阔的城市背景范围,以景观方法去识别、保护和管理历史地区,充分考虑其物质形态、空间组织关系、自然环境特征以及社会、文化和经济价值等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9]。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份新的城市保护国际建议中,采纳并推荐了SUIT报告中确定的扩展城市遗产的定义。
 
 
3 城市遗产观念的再认识
 
3.1城市肌理的可持续性
 
  城市,尤其是现代城市,“乍看上去根本不像是毫无人工痕迹的自然生长之物,因而很难将其看作一个生命体(living entity)。……人们很容易被城市的几何外形欺骗,以为它是一种纯粹的人工构造物”,可以像一个搭建的积木一样被任意拆分或重组 [10]8。然而,城市不只是一种人造物,或者一种居住安排。与之相反,城市体现了人类真正的自然本性。它既表现了普遍意义上的人性,也表现了由地域性(territoriality)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独特性[10]5。
 
  德国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认为,每一种文化都有其先决条件,“文化本身就是依次从一种大地景观中生长起来的,它不断地更新并强化着人与土地的亲密关系”[11]79-80。这种城市就是一个世界,就是世界本身。只有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种人类的住处,城市才有意义,而房屋仅是构成城市的石头。城镇这个“整体生活着、呼吸着、生长着,并获得了一种面貌和一种内在的形式与历史。从此以后,除了个别的房屋、庙宇、教堂和宫殿以外,城镇的形象本身也变成了一个单位,它客观地表现着那形式语言和在其整个生活进程中与文化相伴随的风格历史”[11]80。
 
  城市设计理论家凯文·林奇(Kevin A. Lynch)认为:“城市的形态,它们的实际功能,以及人们赋予形态的价值和思想,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现象。因此,城市形态的历史绝不能只是对几何街道肌理转变的描述。……聚落形态的产生总是人的企图和人的价值取向的结果,但它的复杂性和惰性常常隐藏在这些关系的下面。”[12]25事实上,早在20世纪70年代,他就对历史环境缺乏整体保护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指出“在历史保护的旗帜下,我们已经保护了许多意义或质量存疑的孤立建筑,它们疏离于周边环境,无法支撑它们的使用或维护,也没有途径将它们的意义传达给公众。与此同时,在城市重建的过程中,我们以巨大的心理和社会代价清除了大量已用环境,但新环境却缺少老环境的许多可贵品质”[13]39。
 
  《意大利“历史中心区”维护指南》(Istruzioni per la tuteladei“CentriStoriei”)针对城市历史中心区的“保护性康复”,有如下明确的规定:“首先,这意味着维持‘道路-建筑’的总体结构(保持布局、保护道路网、街区边界等);其次也意味着维持环境的总体特征,这既包括对那些最有意义的古迹性与环境性轮廓进行整体保护,也包括对其他元素或单体建筑有机体进行调适,使之符合现代生活需要;只能考虑对这些元素本身进行例外的、局部的替换,而且替换的程度必须同保护历史中心结构的总体特征相协调。”[14]今天,“真实性”的内涵也逐渐被“完整性”的观念所完善,这意味着保护对象各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的识别性与保护状态决定了遗产的价值[15]。
 
  实际上,城市“根植于其居民的习惯与风俗之中。这意味着,它在具有一种物理机制的同时,还保有一种道德机体(moral organization),两者以某些特定的方式相互作用,相互形塑,并相互改变。……它一旦形成,就会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的外在事实加诸于他们身上,并反过来根据它内在的设计与利益塑造这些居民”(图5)[10]8-9。
 
  对于城市建成遗产保护而言,并非古老的历史和遥远的记忆才有价值,才值得关注和保护。“即便在最普通的没有什么特色值得保护的区域,我们也可能找寻到那些可贵之处。任何一个地方,包括那些即将被清除干净以备重建的地区,我们都能寻觅到一些环境的痕迹,它们至少可以追溯到活着的这一代人的最初记忆”[13]62-63。
 
  著名城市理论家刘易斯·芒福德指出:“城市更主要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新事物。城市标志物是它那目的性很鲜明的、无比丰富的社会构造。城市体现了自然环境人化以及人文遗产自然化的最大限度的可能性;城市赋予前者(自然环境)以人文形态,而又以永恒的、集体形态使得后者(人文遗产)物化或者外化。”[16]因而,对于作为整体构成部分的各种建筑元素,不仅应保护决定了其建筑或环境表达的各种形式面貌,也应保护其作为各种功能的表现方式体现出来的类型学特征,这些功能反映了人们在历史长河中对各种元素本身特有的使用方式。
 
  城市遗产保护和历史性城市景观维护,并不是再现城市往昔之辉煌,或是所谓风貌再造工程。在这方面,城市官员们忘记了城市的起源本义。莎伦·佐金(Sharon Zukin)认为:“起源”指的不是那群人最早定居在某个邻里;这种事不仅难以考证,也很荒谬,因为每个城市都建立在层层叠叠的历史迁徙上。“起源”暗示的是一种让人能在该城市落地生根的道德权利。这是能居住在某个空间的权利,不只是将它当作经验来消费。就这层意义而言,纯正性①并不是苏荷区历史建筑的舞台布景,或是时报广场的灯光秀;它是一种生活和工作的持续过程,日常经验的逐步累积,一种周遭居民和眼前建筑明天依然会存在的期待。[17]6
 
  当这种连续性中断时,城市就丧失了灵魂。这一切始于你突然注意到某些发生于自己所在街坊的细微改变。……长久以来定义城市街坊的成串小商店,逐渐被破碎断裂,因为新投资、新居民,以及“同质化的无情推土机”而内爆崩解。这些变化不但明显可见,还重塑了我们的日常生活。[17]6
 
  显而易见,历史保护不应成了另一种“迁移穷人”的幌子,“一种诱惑中间阶级回归的策略。除非现有居民能够选择继续住在改造后的建筑内,否则复原就是不公正的。如果他们有这个权利,那么改造的性质就大不相同”[13]43。
 
3.3城市遗产保护与城乡规划
 
  1975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宪章》确立了欧洲历史保护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即建筑遗产保护需要更好地融入城市规划政策和管理中,由此解决在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可能会产生的冲突。1985年,在《阿姆斯特丹宪章》的基础上通过的《格拉纳达公约》,要求签约国“将建筑遗产的保护作为城镇和乡村规划的重要目标,确保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审批工作程序的各阶段都要考虑到这一要求”(第10条)[6]4。
 
  欧洲城市遗产保护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将保护融入城乡规划体系,甚至是保护政策主导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正如卡洛琳娜·迪比亚斯在《﹤威尼斯宪章﹥50年》一文中所指出的:“‘意大利模式’是一种纳入土地规划的综合性保护文化,‘它将景观、城镇、村落、单体建筑、博物馆、手稿、画作,全部视为一个整体’”。(图6)保护“不再是有限范围内某些专家的事,历史遗产属于全人类,也必须由人民使之代代相传。一旦整个社会对遗产保护兴味索然,人类便无以为继。必须承认,文化‘商品’也会带来旅游开发的丰厚经济回报,但更重要的是,必须认识到遗产与现代城市规划法规和条例有着不可分离的基本关联。在城市和区域层面,只有后者才有可能阻止对历史环境和古迹的破坏。”[18]
 
 
  1990年欧洲《关于城市环境的绿色文件》(Green Paper on the Urban Environment. COM (90)218 final)进一步强调了城市建筑遗产的重要性。城镇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场所“被看作是欧洲与众不同的特征之所在”。《绿色文件》并没有聚焦于单体建筑,而是关注街道布局、广场和历史性建筑如何构成了欧洲与众不同的标志性特征。“城市作为一个整体,被看作是欧洲丰富的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标志”[19]155。
 
  保护作为城市的基本属性,在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需要重视建成环境的可持续性,城市肌理的连续性。“只有对建筑、土地、能量和资源的保护变得司空见惯以后,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循环利用是问题的一方面,但是好的、能源效率高的、对社会负责的建筑也很重要。设计师应当追求‘痕迹最少’而不是‘影响最大的’建筑”[19]161。苏格兰生物学家、人文主义规划理论家帕特里克·格迪斯(Patrick Geddes)在更早的时候就明确指出:“通过对城镇和乡村的保护、更新和改良,真正的财富不断地增加,这是更重要的,远胜于‘城市’的那些金钱符号、财政的乌托邦,及其大量的债务和梦想。”[20]
 
  忽略建成遗产保护的城乡规划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吴良镛先生在《建筑遗产》学刊创刊号上的《寄语》中再次告诉人们:“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将仍然保持高速度和大规模发展的态势,这就更要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因为一旦规划不周,处理不好,破坏的速度和规模往往也会加大,包括对历史文化的破坏,甚至造成‘重大的规划灾难’。”[21]
 
① 即原真性、真实性(authenticity)。
 
4 我国城市遗产保护观念及行动
 
4.1城市保护的观念困局
 
  在众多历史人物中,梁思成先生不仅是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的第一人,而且还是“中国历史文物保护的开拓者”[22],关于文物古迹和古城保护的论述,梁思成先生当年在相关文章论述中所反映的历史保护学术思想已相当完整和全面,他最早发表在《中国营造学社汇刊》1944年第7卷第1期上的《为什么研究中国建筑》中指出:
 
  “中国建筑既是延续了两千余年的一种工程技术,本身已造成一个艺术系统,许多建筑物便是我们文化的表现,艺术的大宗遗产。除非我们不知尊重这古国灿烂文化,如果有复兴国家民族的决心,对我国历代文物,加以认真整理及保护时,我们便不能忽略中国建筑的研究”。而面对“自清末以后突来西式建筑之风,不但古物寿命更无保障,连整个城市都受打击了”的情形,针对破坏和忽视建筑遗产的缘由他也做了十分深刻的剖析:“一、在经济力量之凋敝,许多寺观衙署,已归官有者,地方任其自然倾圮,无力保护;二、在艺术标准之一时失掉指南,公私宅第园馆街楼,自西艺浸人后忽被轻视,拆毁剧烈;三、缺乏视建筑为文物遗产之认识,官民均少爱护旧建的热心。”[23]
 
  关于城市保护,尤其是北京古城的保护,他认为:“北平市之整个建筑布署,无论由都市计划、历史、或艺术的观点上看,都是世界上罕见的瑰宝,这早经一般人承认。至于北平全城的体形秩序的概念与创造——所谓形制气魄——实在都是艺术的大手笔,也灿烂而具体地放在我们面前。但更要注意的是:虽然北平是现存世界上中古大都市之‘孤本’,它却不仅是历史或艺术的‘遗迹’,它同时也还是今日仍然活着的一个大都市,它尚有一个活着的都市问题需要继续不断地解决”[24]。显然,梁先生从未有过将北京这个巨大的都市当作“化石”,放入博物馆“冻结”起来保存的设想。
 
  遗憾的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设立已有35年的历史,对于城市保护或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性保护,在政界和学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除了部分名城不断增加、公布建筑遗产保护对象之外,对历史城区和城市肌理全面有效保护的成功案例似乎并不多见。
 
4.2城市遗产辨识、评估与记录
 
  “将过去物品和构造物视为遗产的界定,以及与之相关的防护、修复和保护政策,是与现代化进程同步前进的,目前已被视为现代社会的基本职责之一。”[25]1
 
  一个地区城市建成遗产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是由于一度非常繁荣,然后遭遇了急速的经济衰退,或长时间内停滞不前,但继续有人居住,或至少部分地得到了维护。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遗产的数量不断增加,类型可能会包罗万象。正如凯文·林奇所指出的,“历史保护隐含了一个类似的智力难题。正如所有环境都是自然的一部分,所有事物都是历史的——它们都早已存在,都与某些人和事相关联,因此都具有某种历史意义”[12]183。于是,如何甄别、辨识和认定,便成为了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性工作。
 
  一般来说,古旧建筑和历史地区体现不同时期的多次演变,而不是单一的设计阶段。与当今时代不同,“过去建筑的建筑方式、材料、结构体系和装饰造型都与特定文化相关,并且持续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才会发生变化,因此它能够给予一个地方特定的和谐性和连续性”。这种建筑上的一致性在许多古代城镇中可以发现[25]3。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以为历史建筑是一下子建成的,然后就一成不变了,但实际上它们始终不断经受着物理变化和人类占有,而我们对于历史本身的观点又经常发生变化。正是因为无法确定未来什么最有价值,所以当代人更有义务将每一阶段的主要历史特征及实证记录下来,建立一个永久性建成遗产或遗产资源档案。“记录能作为一种必要的工具提供文化遗产的所有的必要知识。做记录是保护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能有助于了解相关场地和物质条件,并在此后监测任何随着时间所发生的变化”[26]7。在英国,国家和地方规划机构都有编制、记录本地区遗产资源的类型、数目、分布情况等全部信息的职责。这份历史环境记录文件,还能够帮助地方规划机构了解辖区内尚未定级的遗产资源状况,以及具有一定历史价值和考古意义的地区的情况。
 
4.3 北京与上海建筑遗产的遴选标准
 
  国内在建筑遗产评选、登录和保护管理等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例如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有八项登录标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关注建筑的历史价值,指反映近现代社会发展、与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有关的建筑物(群)、构筑物(群)和历史遗迹。包括革命旧址、重要的纪念碑与纪念亭、名人故居、名人墓葬等;第二类关注建筑的艺术和科学价值,指在近代中国城市建设史或者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工程技术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近现代建筑艺术和技术特色,具有较高建筑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群)和构筑物(群)。只要符合八项标准之一的建(构)筑物即可列入保护名录。”[27]在上海,建成三十年以上的老旧建筑,符合相应的五条标准之一,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市政府即可公布为“优秀历史建筑”[28]。(表1)
 
北京市 上海市
第一类(历史价值) 1)反映近现代社会历史发展,代表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特征 2)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 3)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 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 1)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2)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3)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4)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 5)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第二类(艺术和科学价值) 4)反映东西方建筑文化交流 5)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 6)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者具有较高建筑艺术价值 7)中国著名近现代建筑师或设计公司的代表作品 8)北京重要的标志性
表1 北京和上海建筑遗产评定标准一览表
 
 
  2007年12月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71处(188栋),参与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士当时就清楚地意识到:“名录公布后,最重要的后续工作是研究具体的保护办法,然后由政府以条例、规定或规章的形式立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名录中的建筑得到切实保护。”[27]可是,北京市至今并未制定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相关法规,而且也没有再公布新的保护名录。
 
  此外,从两市的全国“三普”文物数量可以发现北京与上海城市遗产构成上的明显差异(表2):北京以古建筑为主,上海以近现代建筑为主(图7)。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看,北京市有128处,上海仅有29处,也说明北京保存有众多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文物古迹。在2016年9月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建筑学会联合公布的首批《中国20世纪建筑遗产名录》(合计98个项目)中,北京有34项入选,占34.7%;上海仅有13项,占13.3%(图8,图9)。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城市遗产保护认定还需从多方面开展调研和科学评估。由于篇幅所限,涉及城市遗产更重要部分的历史地区划定标准、评估等问题,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类别 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石窟寺及石刻 近现代史迹及建筑 其他类 合计
数量和占比 % % % % % % %
北京市 808 21.1 285 7.4 1556 40.5 422 11 741 19.3 28 0.7 3840 100
上海市 83 2% 31 0.7 985 22.3 46 1 3266 73.8 11 0.2 4422 100
表2 北京和上海“三普”文物类别构成一览表
 
 
 
5 结语: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积极保护
 
5.1 历史特征需要绿色保护
 
  1972年,第一次联合国环境会议发布了《人类环境宣言》(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该宣言认为,人类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为了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的利益,必须保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城市建成环境是地球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其中更为重要和影响更为广泛的方面。近年来,欧洲学者发现城市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城市化进程导致人与城市的密切关系需要像人对待自然环境那样,重视建成环境的保护。一方面,“城市带来问题”,人们受到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的威胁,“城市是大规模生态足迹和温室气体的重要制造者”;另一方面,“城市也蕴藏着无限机遇”,“传统城市都被认为兼具魅力和可持续性”[29]。
 
  与保护生态的情况不同,建成遗产需要赢得外界更多的关注,因而在欧洲并没有要求制定统一的法律予以保护。欧洲《绿色文件》认为,城镇的历史特征被认为是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是欧洲共同体丰富的文化多样性和它共同享有的历史遗产的重要标志,欧洲的文化特性建立在众多小城镇和城市的历史特征上。历史特征丧失将冲击整个欧洲,并且侵害拥有这些特征的城市居民以及各个成员国的自身利益。因此,必须针对历史特征采取一致的保护和修复措施。任何一座城市的每一处场所都应当有助于作为整体的城市实现最优的环境质量。同时,地方的具体行动,应当取决于本地区自身所具有的特征。
 
5.2 民生改善需要积极保护
 
  1975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阿姆斯特丹宪章》,避免出现物质环境与社会关系的分离、出现社会分层现象,避免商业投机行为和士绅化现象,一直坚持将居民生活质量改善作为“积极保护”的核心课题和直接目标。“保护遗产和守卫资产具有同一性。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保护已是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30]。
 
  2004年SUIT项目报告中再次提出“积极保护”的目标,强调保护城市片段的众多遗产价值需要主管部门更积极主动地行动,更明确地关注其中的居民。具有遗产意义的城市片段将有助于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遗产保护需求之间的可接受的平衡,将有助于提高这些片段的生活质量,是迈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步。
 
  在国内,清华大学吴良镛先生最早提出了“积极保护、整体创造”的名城保护观念,即将遗产保护与建设发展统一起来,不仅保护遗产、文物建筑本身,还要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与风格。而且对保护区内发展中的新建筑,必须使它遵从建设的新秩序,即在体量、高度、造型等方面要尊重历史遗产所在环境的文脉,要尊重文化遗产所在主体的情况,以烘托文化遗产,加强原有文化环境特色。这样,才能使所在地区不失相对独立,既保持和发展城市建筑群原有的文化风范,又使新建筑富有时代风貌,即“有机更新”。他认为,“积极保护、整体创造”是将保护与发展统一起来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整体创造是维护文物环境的整体秩序,不是复旧,在具体设计上新的建筑仍然可以并且也需要创新。通过建设过程中的不断调节,有机更新,追求城市组成部分之间成长中的整体秩序(growing wholeness)。”[31]
 
  城市保护的目标是让城镇的其他地区与历史地区有更好的融合,以吸引投资和促进地方的发展,同时为保护和提升这一遗产提供必要的支撑。因而,保护政策越来越多的关注于如何通过可持续发展,促进被保护的历史城区的全面复兴。
 
5.3传统文化需要创造性转化
 
  2017年,对待城市旧区,上海市提出了要从“拆、改、留并举,以拆为主”,转换到“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创新策略,在更加注重保留保护的过程中,要转变发展观念、探索规划方法、制定保护政策、鼓励居民参与,以努力改善旧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为主要目标(图10,图11)。
 
 
 
  2017年5月15日,在市政协举行的“重视历史建筑风貌区保护”提案专题办理活动上透露的主管部门近期完成的最新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外环线以内现存5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约有31520栋,建筑面积总量约2559万m2[32]。显然,面对大量以居住功能为主的普通建筑遗产,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策略下,重新思考城市遗产保护策略和行动计划。通过建成遗产保护和城市有机更新,改善旧区居住环境条件,复兴城市传统文化活力。在城乡规划制度体系中,通过积极的公共政策干预,逐步将建成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复兴的重要举措。
 
  如何学习借鉴欧洲城市遗产保护发展的经验,重新回归认识传统城市规划理念,在城市设计和存量规划中有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如何在传统文化复兴的政策下重新认识城市遗产保护的意义,在创造宜居环境的发展理念下重新关注城市遗产保护与生活品质提升的关系,加强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和环境景观的动态管控,需要各地在新的发展理念指导下,在遗产保护、城市更新、城市修补、社区规划等实践过程中,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开展既扎实又具创新性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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