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乡村遗产:田园牧歌式的想象与尴尬境遇
众人想象中的乡村是宅院古井、小桥流水、稻田麦浪、瓜果飘香、鸡犬相闻,乡村遗产更是“如画式”(picturesque)①的风格:阡陌桑田的背景下传统古村青砖黛瓦、老房宅邸雕梁画栋,一派田园牧歌的景象(图1)。诚然,中国有着难以计数的美丽乡村,如今的新农村建设也使得乡村环境改善了不少。中国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基本具备了加大对农村和农业发展支持力度的财政能力。但中国农业基础目前还比较薄弱,城乡差距依然存在,甚至在扩大。在城镇化的洪流中,在造城运动、商业资本的袭击下,传统村落不断消失、区域特色文化衰落。
美丽乡愁与乡土危机同源,都关系着乡村的发展。安顿乡愁,必须留住乡村文化遗产。乡村文化存于乡村聚落,有农民、有农业,有完整的乡村生活,是包含了自然、文化和社会的一种空间整体。“所有的文化与社会都是根植于以有形与无形手段表现出来的特殊形式和方法,这些形式和方法构成了他们的遗产,应该受到尊重[1]”。
乡村遗产同其他类型的遗产一样,经历了从认知到保护理念不断完善的过程,从个体到群体、从单一类型到整体等。1964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把历史建筑的保护扩展到历史街区。1999年10月在墨西哥通过的《乡土建成遗产宪章》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该宪章建立了管理和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原则。我国的历史建筑保护也经历了从单个建筑保护到群体保护的历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跨省区的线形遗址和遗迹的调查登录[2]”。2007年4月中旬,在江苏无锡的会议通过了中国首部关于乡土建筑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中国乡土建筑保护——无锡倡议》,倡导全社会关注乡土建筑,重视对乡土建筑和它所体现的地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乡村遗产现实的尴尬境遇与各方利益的驱使和基础投入有关,也与对乡村遗产的认知不够(甚至相对滞缓和片面)有关。可以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至今依然没有对自己的乡土文化保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① Picturesque一词在1703 年版的《牛津英语大词典》(英)(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中的解释是“in the manner of a picture; fit to bemade into a picture”,与本文所述田园牧歌式的想象和强加上风格烙印的意趣颇为吻合。
2 空间之阈——从乡土建筑到乡土建成遗产
对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十二届墨西哥大会通过的《乡土建成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国内大多翻译成《乡土建筑遗产宪章》,这一字之差,反映出认识上的巨大差别。
2.1 从乡土建筑到乡土建成环境
“乡土建筑”常与vernacular architecture互译。词源有助于我们理解“乡土”的概念:vernacular一词来源于拉丁语verna,原意是“在领地的家中诞生的奴隶[3]”。尽管后来因多种学科的需要其词意不断外延,但基本含义仍包含着空间(领地-家)、客体(家)和主体(奴隶)的意思①。
(1)“乡土建筑”主体为“民”,也是“民”居形成过程中的主体②。这里的“民”是指当地人或“内在者”(Insider),也就是长期在一地生活的人,是普通人,即大众,包括乡村的关键人物风水师、匠师等。他们具有群体共性,其社会阶层应该是一样的,这些当地人是融身在乡村日常生活中的[4]。民居的使用者和创造者(建造者)是统一的,或者说,使用者必须主持和部分参与建造过程。目前,中国因政府推行新农村建设而出现的新农宅大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居”或“乡土建筑”。
(2)客体为“家”(居)。“家”除了“居(居住建筑)”的概念外,还有“使(民)居”的意思。它关联到居住者的居住环境、居住行为和相关社会关系,因此并不局限于“民宅”,而是民众日常生活的要素和圈层。不仅包括民间居住建筑,还有与居住建筑共生的、一起形成人们物质生活环境的多种建筑物。就乡土生活环境来讲,包括祠堂、寺庙、井泉、书塾、戏台、更屋等。
(3)主客体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居住行为和建造行为。使用者和创造者的结合使创造过程的目的变得更为直接明了,即满足使用者生活、生产需要。建造基于“民俗传统”(folk tradition),而不属于“壮丽设计传统”(the grand design tradition)。后者需要“高度的制度化和专业化”,前者则“直接而不自觉地把文化——它的需求和价值、人民的欲望、梦想和情感转化为实质的形式,它是缩小的世界观,它是展现在建筑和聚落上的人民的理想环境[5]8”,是“匿名的”(anonymous)“大众建筑”(architecture populaire)。
乡土建筑的形态离不开它所存在的社会环境,其呈现本身就是在进行着某种诉说。它们是在一定社会时期按照某种原则建设的,作为建成环境,既是物质实体,也是社会意志的投射,将空间形态的分析赋予社会、地理乃至经济等意义上的属性,解析其意义的“编码”与“解码”。因此,汪坦先生曾建议以所有制形式和生产方式等方面作为建筑史断代的依据[6]。
乡土建成环境包括实体存在和非实体存在两个方面,涉及的形式包括:物质形态形式——一种纯物质层面,如居住地形状、建筑形式等;空间组合形式——由物质形式限定的部分,如广场、街道等;行为形式——与特定形态相关联的、活动于空间中的人的行为,如生活方式、民俗风情等。
拉普普(Amos Raporport)等将建成环境的意义归纳为三个层次:表达信仰、世界观和文化图式等的“高层次”意义,表达身份、地位、财富、权利等的“中层次”意义,以及日常的、效用性的“低层次”意义[7]186。
乡村聚落最能表达这些意义。中国民间宗教里的宇宙观包括了三个世界——人间现实环境以及超现实的天庭、冥府分别为人、神、鬼居住的境地,简称“三界”(图2)。天庭是神的居处,是天上仙境;阴间是一切亡魂鬼怪的居处;人界也就是人间阳世,是人居住的环境,一个可好可坏的中性境地,神鬼交征之处。因此人必须祈求神明保佑,不时举行迎送、祭拜、酬谢神明的仪式,希望借神力驱逐邪魔厉鬼。无论天宫天庭,还是地府地狱,都模仿了人间的宫室苑囿,以及组织架构和制度。
空间组织“反映着从事这种组织的个人和群体活动、价值观及意图”,“也反映观念意向,代表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之间的和谐”[7]165。空间组织是比形状更为基本的环境属性,而形状作为意义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给环境以具体表现和其他特征的素材。
2.2 从乡土建成环境到乡土建成遗产
拉普普认为,乡土建筑(民居)的判断标准是:建筑的使用者、建造者和设计者三者合一;建筑以传统为基础,使用当地材料;建筑不是为了取悦于他者而建造,而是以功能的要求为前提,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等[5]2-4。乡土建筑是“我们不经意中的自传,反映了我们的趣味,我们的价值观,我们的渴望,甚至我们的恐惧[8]”,因而乡土建筑的实际功用性和自发性构成其乡土性的重要特点,构成了人们的记忆和时代的印记。
《乡土建成遗产宪章》界定的“乡土建筑”(built vernacular)的识别标准为:
(1)一个群体共享的建筑方式;
(2)一种和环境相呼应的可识别的地方或地区特色;
(3)风格、形式与外观的连贯性,或者对传统建筑类型的使用之间的统一;
(4)通过非正式途径传承的设计与建造传统工艺;
(5)因地制宜,对功能和社会的限制所做出的有效反应;
(6)对传统建造系统与工艺的有效应用。[9]
这个标准强调了“乡土建筑”的“群体”性、“地区特色”、“非正式途径”,以及所处的社会环境等,它不仅仅是“乡土建筑”遗产,而是(应该翻译为)“乡土建成”遗产。
真正理解乡土建筑,必须认识其所处的环境,进行全面的要素梳理和价值判断。从乡土建筑到乡土建成环境不仅是突破空间之阈,而是既有物理空间范围的扩大,也有社会空间的关联,还有内涵和外延的变化,这才真正符合建成遗产的概念。
① 许焯权先生认为vernacular具有“家”(Domestic)、本土(诞生)和社会阶层(奴隶)的三重意义含义。详见《空间的文化》,香港:青文书屋,1999版,第131页。
② 陈志华先生在《说说乡土建筑研究》一文中提出“用乡土建筑研究代替民居研究”的观点(《建筑师》1999年总第75期,第78页)。谭刚毅在《两宋时期中国居住形态》(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中也辨析过民居与乡土建筑的概念。
3 文化之维——乡土文化与乡土建成遗产
乡土建筑是本土的(local),日常的(everyday)或寻常的(common,ordinary),是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乡土文化不可能只通过单体建筑来表现,最好是经由维持和保存有典型特征的建筑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维护乡土文化的完整性。如按照风水思想营造的传统村落,其周边的环境,四方五营,与外界的物质、信息、人口的交流与交换,村落内部空间组织,建筑特色,砖木石刻等装饰,室内陈设,都应是保存的对象。村落的整体环境是传统人居环境的具体体现,从这一点上讲,乡土建成环境更注重乡土性(图3)。
正是乡土建筑自发性的特点,使其“能够从一种个体行为变成一种集体无意识行为,并产生一种综合结果”。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的积淀,“本来出于使用的实际目的,在长期的发展以后成为一种文化行为,成为一种约束性的、似乎非功用性、非自发的行为。但其本质仍然是功用的,是集体无意识的体现[10]”。
乡土文化“滋润着广阔的村野大地,这是一种有自己独立的生命、品格和香气的文化。说是‘一种’文化,其实又随民族、地区而变幻出千种风情,万种色彩”……“它的厚重、它的丰富,就是我们国家历史的长度和国土的宽度[11]”。在延续数千年的农耕时代,乡村是中国基本的社会单元。广大农村保持着极其丰富的历史记忆、地域文脉,以及各具特色的文化遗存。而且,大量的无形文化遗产存在于农村地区,文化多样性生存与成长的土壤在农村比城市更加肥沃。乡土建筑是自发或半自发形成的,因而受所处地域和创造者的影响较大,可能会随地域自然特点,创造者的民族、文化、性别的差异发生很大的变化,这也决定了其多样性的特点。而文化的多样性决定遗产的多样性。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历史上长期的农业社会留下大量的农业文化遗产,如河北涉县旱作梯田系统、内蒙古阿鲁科尔沁草原游牧系统、浙江杭州西湖龙井茶文化系统、浙江湖州桑基鱼塘系统、湖北羊楼洞砖茶文化系统①、江汉平原和浙江等地的垸田水利排灌系统,以及历史上建成的水利工程等遗迹(图4,图5),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技术水平,都应该在我国文化遗产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
俞孔坚先生曾提出乡土遗产景观的概念②,其实也属于乡土建成遗产。不论乡土建筑还是乡土特点的景观,以及生活其中的乡民的村规民约、习俗风尚,乃至乡村治理等,都是乡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乡土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乡土建成遗产组成要素的多样性和遗产类型的丰富性。遗产要素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遗存,类型上也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变化不断丰富演进。吴庆洲教授团队主持完成的贵州鲍家屯水碾房修复(图6),“树立了在中国进行农业景观保护的卓越范例……通过对传统农业设施功能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和当地文化活动的结合,这一项目为我们展现了保护在现代化发展压力下快速消失的亚洲文化景观的重要意义③”。
① 参见第二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http://jiuban.moa.gov.cn/zwllm/tzgg/tz/201406/t20140613_3937739.htm。
② 乡土遗产景观是指那些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政府和文物部门保护的,对中国广大城乡景观特色、国土风貌和民众精神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的景观元素、土地格局和空间联系。如古老的龙山圣林,泉水溪流,古道驿站,祖先、前贤和爱国将士的陵墓遗迹,等等。详见俞孔坚《关于防止新农村建设可能带来的破坏、乡土文化景观保护和工业遗产保护的三个建议》(《中国园林》2006年第8期,第8—12页)。
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1年亚太文化遗产保护奖卓越奖评委会的评语。详见彭长歆、庄少庞编《华南建筑80年》,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4页。
4 时间之河——乡土建成遗产的演进
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还表现在时间与空间维度上。从乡土文化的角度梳理乡土建成遗产,需要对其文化和信仰系统的各个方面予以尊重。在时间维度上,乡土文化遗产也当从关注“古代”延伸到关注“20世纪遗产”“近代遗产”“现代遗产”,使人类的历史文明和乡土记忆得以延续,这同时也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的完善。
中国的城乡结构不同于西方,中国的乡村在近百年来经历的变化也是西方所不具有的,因而对于中国乡土文化遗产来说,历时性的变化更显珍贵。对乡土建成环境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其变化和发展的必然性,以及已建立的文化特色的必要性,同时必须借由多学科的专门知识来实行。如人民公社、知青下乡、五七干校,以及云南等地的“直过民族”①等,作为一个特定时期的建成环境,在历史、社会、建筑、科学、精神、礼制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价值,当属尚未被人认知的现当代重要乡村文化遗产。
4.1作为集体形制的人民公社
梁思成先生曾说,“在旧社会,建筑绝大部分是私人的事情。但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建筑已经成为我们的国民经济计划的具体表现的一部分。它是党和政府促进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一个重要工具。建筑物的形象反映出人民和时代的精神面貌[12]”。
1958年后我国出现的人民公社,是那个时代乡村(包括一些城市)最具特点的聚落类型。“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13]”(图7),这些当时社会的集体形制是在传统社会主义时期按照公平主义和严格计划的原则建设的,不仅对当时的城乡形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影响甚至塑造了民众的生活方式。这些集体形态作为建成环境,既是规划/建筑设计的产品,也是社会意志的投射,将空间形态的分析赋予社会、地理乃至经济等意义上的属性。相关的构筑物和装饰也反映了那个时代特有的技术和思想意志,包括通过集体优势建成的一大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图8)。在乡村治理方面,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组织重构,“集体”是对传统村社制度的强化与再造,确认了传统自然村落的边界,塑造了部分农村的村落形态。集体行动再生产了熟人社会,强化了农民的现代国家认同。如今人民公社制度已经废止,但留下了大量的“集体”遗产:制度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社会红白喜事的人情单位、平均主义的竞争文化、集体资产的物质遗存等②。
中国乡村的这些社会基层单位与城乡形态紧密关联,这些集体形制是否可以被定义为社会主义乡村的某种(阶段性的)特征(图9),一如当年的社会主义协和村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那样?
4.2 “非农”的乡土遗产——特定时期的乡村工业
至近代,大多数中国农村经历了剧烈的变迁,《江村经济》中的“江村”——位于太湖东南岸的开弦弓村是一个标本。20世纪30年代的江村不再是“桑林椹黑蚕再眠,妇姑采桑不向田”(张籍《江村行》)③的乡村景象,而因为费孝通先生的姐姐等人士创办生丝精制运销合作社和乡村工厂等发生了重大变革。“通过开办这种小规模的工厂,乡村工业能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乡村经济从而可以复兴[14]188”。事实上《江村经济》详尽地描述了江村这一经济体系与特定地理环境,以及与所在社区的社会结构的关系,全书16章的标题④正是中国乡村的经济生活和变革各方面的反映,描述了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同大多数中国农村一样,这个村庄正经历着一个巨大的变迁过程[14]20”。时过境迁,作为乡村工业早期的一个符号——当初用来沉淀和过滤的缫丝厂水池依稀留存,其他几乎了无痕迹。
相类的还有发展经济学的创始人——张培刚教授及其研究。这位发展经济学之父专门研究农业国的工业化问题,在农业对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工业化概念的阐释、工业化的发动因素和限制因素、工业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影响等方面提出了创造性的见解。其著名的“牛肚子”和独轮车理论即来源于其故乡(湖北省红安县八里湾镇下陈家田村)的自然农耕和生活劳作等情形,因此这类的乡村景观理应被保护下来,而不仅仅是其故居。
4.3 现代遗产与现代的乡土建成遗产
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是遗产保护的基本伦理,正是基于这一点,现代遗产(modern heritage)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历史建筑遗产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诚然,在时间结构上遗产(类型)年代越久远价值可能越重大,但越近的遗产往往与我们的生活越接近,越具有现实意义。如果说乡土建成遗产不一定符合现代遗产的标准,但我们还是可以因借其理念对乡土遗产进行审视——宪章文书除了对具体的遗产进行界定外,其价值还体现在它所传达的遗产理念和思想上。
参照2002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中心的一份5号文件(World Heritage Papers 5: Identification and Document of Modern Heritage)确立的现代遗产的判断标准⑤,我们可以论证中国近当代以人民公社为代表的集体形制等被视作现代遗产的可能。“反映一项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存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作为“展示在一段时间内在建筑或技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的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描绘出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科技组合”,它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中现代遗产的某些特点。从已公布的世界现代遗产来看,将现代遗产的类型从其价值鉴证体系的内涵来分析,它具有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鉴证体系,典型流派、建筑风格鉴证体系,特殊性城市(乡村)变迁鉴证体系,行业的变迁鉴证体系[15]等特点。这些“标准”和理念都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人民公社、特定乡村工业发展时期的乡村的遗产价值。以“遗产即历史记忆”为指导思想,不过分限定其历史年代的评定价值,尽可能多地将产生于现代的20世纪遗产列入保护名录中,并根据遗产的价值确定其保护策略,这也符合现代遗产计划的宗旨⑥。
4.4 世界的农业与农业遗产
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变。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农村长期稳定的社会结构以及家庭结构本身,还有农民的价值观与世界观也都发生了变化,并同时与全球其他国家一样面临着乡村衰退的挑战,乡村衰退易导致恶性循环。有中国学者在《自然》发文,强调“在全球城市化进程中亟需重视推进乡村振兴”,建议发起“全球乡村计划”,并像对待全球减贫、气候变化与世界和平那样,给予乡村振兴同等的重视[16]。
在此语境下讨论世界农业遗产似乎显得格外悲凉。世界农业遗产属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概念上等同于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农业遗产保护项目对全球重要的、受到威胁的传统农业文化与技术遗产进行保护。但作为农业之根本的物质资料——种子往往被人忽略,很多传承千年的“老种子”正在消失,尤其在环境污染、杂交或转基因育种等技术发展之后,那些携带着过去生物基因、至今仍养活着千千万万民众的农作物种子,作为“农业遗产”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譬如稻米,不仅是中华农耕文明的核心,更是过亿农民的生计所在。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大的种植水稻的文明古国,拥有超过7 000年的稻作历史。早在海陆丝绸之路形成之前,稻米已经将中国与亚洲乃至世界联结在了一起。千百年来,这平凡的种粒滋养着族群繁衍生息,建构自我,交流文化,结成了一个紧密的“稻米文化圈”。经历过工业革命和现代化农业革命之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加速迭代,稻作文化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2004年,联合国宣布该年为“国际稻米年”——为单一作物设立国际年,这是史无前例的(图10)。“稻米即生命”的主题不仅说明了稻米之于人类的重要性,更提醒大众围绕稻米出现的种种问题已经影响到人类的健康生存,有必要引起全球的广泛重视。
农法(Rice Farming)也是重要的遗产。如种田共生智慧的侗族传统生产方式——糯禾栽培、稻鸭鱼共作、牛耕等传统稻作系统。2011年,作为这一传统稻作智慧的代表,“从江侗乡稻鱼鸭系统”入选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试点。伴随着城镇化和生态危机的加剧,这个侗族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和精神世界将如何衍变、维系和传承?这不仅是一乡一寨、一时一地所面临的挑战。从这一点上讲,国内外有些坚持传统农耕或自然农耕的农场也应该作为“遗产”的载体受到扶持或保护(图11)。
① 云南等地的“直过民族”,他们从原始社会或奴隶社会跨越几种社会形态,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几乎“一夜之间”跨越了其他民族上千年的历程。这些民族大多居住在边境地区和高山峡谷地区,生存条件艰苦,处于发展边缘,加上特殊的历史原因,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目前仍呈现出民族性、整体性深度贫困的特点。这种跟乡土和民族关联的重大事件是否值得关注和应对呢?参见《“直过民族”,你在云南过得还好吗?》(中国青年网《新闻频道》2016年4月22日)。
② 《组织起来办小事——认识集体制的一个视角》,2017年8月27日王德福在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演讲稿。
③ 这首唐诗里的“江村”并非今日的开弦弓村。开弦弓村合作社于1929年8月开车,生丝以“金蜂”为商标,运销上海,后来又从日本引进了最新的立缫车,提升了生丝的品质。
④ 《江村经济》16章分别为《前言》《调查区域》《家》《财产与继承》《亲属关系的扩展》《户与村》《生活》《职业分化》《劳作日程》《农业》《土地的占有》《蚕丝业》《养羊与贩卖》《贸易》《资金》《中国的土地问题》。另有人类学家布· 马林诺夫斯基作的《序》及附录《 关于中国亲属称谓的一点说明》。
⑤ 代表一项人类创造智慧的杰作;展示在一段时间内或一个世界文化时期内在建筑或技术、纪念性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中的一项人类价值的重要转变;或反映一项独有或至少特别的现存或已消失的文化传统或文明;是描绘出人类历史上(一个)重大时期的建筑物、建筑风格、科技组合或景观的范例;是代表了一种(或多种)文化,特别是在其面临不可逆转的变迁时的传统人类居住或土地利用的突出范例。详见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05/130525m.pdf。
⑥ 2001年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UNESCO WHC)、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理事会(DOCOMOMO)发起的一个现代遗产计划。参见1991年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颁布的《关于保护20世纪建筑遗产的建议》,及张松《20世纪遗产与晚近建筑的保护》(《建筑学报》2008年第12期,第6—9页)一文。
5 乡土建成遗产及其保护的主体性
乡村的发展抑或民居的演进,“农民”一直作为主体角色存在。他们既是居住行为的主体,又是建造行为的主体,既参与或亲力亲为造屋,还通过个人的品位和追求影响并决定住屋的形式,所谓“三分匠,七分主人”(《园冶· 兴造论》),他们更是“农业”的从业者。农业不同于工业,它是所有产业的基础,举世皆然。中国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都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依托,是农民的退路与归属。乡土建成环境就是农民围绕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建筑、景观和相关的社会关系、文化习俗等。跟农业生产相关的种子、农作方式、习俗传统等都是乡土建成遗产的重要内容。乡土建成遗产是绵延时间最久的一种遗产类型,我们应该围绕其主体——农民,以及农宅和农业与文化遗产的最初与后续特征有关的信息来源及其意义,进行认识与了解,这是全面评估乡土建成遗产真实性的必备基础。
5.1 乡土建成遗产保护的主体意识
遗产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其拥有主体地位,农民作为乡村的主体角色并不等同于其具有主体意识。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个人对于自身定位、能力和价值观的一种自觉性。而今不仅是乡村,乃至全国对自身文化和价值的认可度都相对较低,村民的自觉性整体处于较低的水平。众多学者认为,乡村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观念问题[17]。乡村遗产的主体——农民大多还不能认同保护理念。
遗产保护大众化是实现大规模乡村遗产保护的前提。乡土建成遗产是书写在中国广袤大地上的文化篇章,更应该实行大众化的遗产保护,激发民众“自下而上”的主观能动性。文化遗产与国家民族认同感密切相关,当文化遗产与国家、个体都产生了密切关系,遗产保护就实现了大众化。大众化使得遗产保护成本由全社会均摊,大规模的保护因此成为可能[18]。罗德胤认为,欧洲社会很好地把遗产保护与对个体的尊重结合在一起,这一点是我们不怎么关注甚至忽视的[18]。对个体的尊重便是唤醒主体意识,是对乡土建成遗产主体性原则的关注。在遗产保护的工程中,介入者既要尊重乡土建成遗产的主体,也要激活和利用遗产拥有者的主体意识。
5.2 价值认同、“认异”与多样性并存
对乡土建成遗产主体的认知决定了遗产建筑师和村民对乡土遗产的态度和策略。推而广之,也影响到泛遗产概念下的乡村建设。《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告诉我们,“对文化遗产的所有形式与历史时期加以保护是遗产价值的根本[1]”。建筑师对乡土建成环境的价值、地方风貌的塑造和传统文化的保护等一系列行为态度,体现出对乡土建成遗产价值的认同;而村民对于“祖上的家业”、习以为常的“宝贝”、自宅的改造以及装饰表现出对城市生活的模仿和认同等价值和审美取向,却表明其缺少对历史的敬畏和对自身文化的认同。村民与建筑师的价值观差异,以及二者对于差异的接受度,直接影响乡土建成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参与遗产保护过程的主体来自社会的不同领域、阶层,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观念和取向很难达成一致,自然就会导致“价值认异”。“差异性理论认为,人们根据自己区别于其他人的东西来界定自己的身份。价值认异可定义为不同的主体(个人或群体)在交往过程中,首先确认自己与他者的价值差异性,同时认可和接受并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这一差异性[19]。”因此价值认异成为调和矛盾的必要思路,是主体价值差异的动态均衡。无论价值的认同还是“认异”,都可以多样化的形式存在。基于乡土建成遗产主体的保护,也只有激发遗产主体——乡民的主体意识,才能在价值判断上与遗产保护的建筑师和相关对象取得某种一致和差异的动态均衡。
6 遗产策略:立足过去与面向未来
众人想象中的乡村是宅院古井、小桥流水、稻田麦浪、瓜果飘香、鸡犬相闻,乡村遗产更是“如画式”(picturesque)①的风格:阡陌桑田的背景下传统古村青砖黛瓦、老房宅邸雕梁画栋,一派田园牧歌的景象(图1)。诚然,中国有着难以计数的美丽乡村,如今的新农村建设也使得乡村环境改善了不少。中国总体上已经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基本具备了加大对农村和农业发展支持力度的财政能力。但中国农业基础目前还比较薄弱,城乡差距依然存在,甚至在扩大。在城镇化的洪流中,在造城运动、商业资本的袭击下,传统村落不断消失、区域特色文化衰落。
乡村遗产和乡愁都不是过去时,而是有关如何在时代浪潮激荡中重建一个有活力、有希望的故乡。乡土建成环境的保护必须认识到变化和发展的必然性,此外还须借由多学科的专门知识来实行。
6.1 尴尬境遇:“整体”而不真实,真实而不“多样”
乡土建成遗产应是保存有一定数量记载着真实历史信息的物质实体和非物质形态的遗存,而且是不同层级的价值、不同保存状况的整体性的存在。1975年通过的《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Europe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指出,“尽管一些建筑群体中没有价值十分突出的建筑,但其整体氛围具有艺术特质,能够将不同的时代和风格融合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这类建筑群也应该得到保护[20]”。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真实历史遗存是十分重要的基础条件,也是体现传统风貌、历史沧桑感的基本要素。一般历史性建筑群所构成的良好的整体风貌环境也是值得保护的对象,因为以古村、古镇为典型代表的乡土建成遗产的最大价值不在于其中的任何个体,而在于由大量普通民居共同组成的整体景观。
但现实境况往往是为了保护传统村镇而将新旧并存、保存状况“参差不齐”的老街或古村全部“修缮”得古色古香。美丽乡村建设也是“涂脂抹粉”,将村中不多的历史遗存淹没在仿古式的“新乡土”风貌中。还有随着“向乡土学习”造成的无论城乡都泛滥着乡土风格。此所谓看似“整体”实则并不真实。
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Nairobi Recommendations,即《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和当代作用的建议》,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afeguarding and Contemporary Role of Historic Area)指出:“在农村地区,所有引起干扰的工程和所有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都应小心谨慎地加以控制,以保护自然环境中历史性乡村社区的完整性[21]。”有的乡土遗产的保护只重视价值高的历史遗存,而忽略了“背景”式乡土环境;重视物质形态的历史遗存,忽视非物质形态的(事实上,广大乡村更多的是实物无存,而习俗和口承文化在相传)。有的在时间上也是“厚古薄今”,或是类型上狭隘理解,“非农”的遗产被视为不协调而被“整治”掉。此乃真实而不“多样”。事实上,从选址、景观和建筑群各方面,“尊重和维护选址的完整性、从一种结构改建到另一种结构的过程中应注意物质和文化景观的关系[9]”才能保证乡土建成遗产的多样性。
保有遗存是硬道理!存在于典籍上或口承相传的是依据,但“采信”需要遗产取证(evidence gathering)。在哲学层面上,中西方对真实性有不同的解读,中国对待历史遗产的认知是注重意趣,形式完整,传承变化;西方文化遗产则强调真实性的存在,即存在的原始材料是真实性的第一要素,存在的原初形式是真实性的第二要素。但原始材料更多的是遗产历时性的载体,形式是共时性的载体。真实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历史信息的完整性。陆元鼎教授等主持完成的广州从化广裕祠的修复,“通过对建筑中可见的历史变更在各个层面的仔细保护,陆氏祠堂不仅成为钱岗村历史活的记录,同时也可捕捉到中国从宋代直到今天共和国绵延的历史进程①”(图12)。
因此,对待乡土建成遗产的原则应该是真实性、整体性与多样性并举。左靖、王国慧策展的“米展”,2017年9月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茅贡镇茅贡百村百工中心(老供销社)开展。策展人2015年底就联合地扪生态博物馆在茅贡镇倡议“另一种可能:乡镇建设”的茅贡计划,提出在乡镇一级进行“空间生产”“文化生产”和“产品生产”。经过近两年的工作,一个充满生机的乡创小镇渐显雏形。以米之名尝试着一系列生长性的“米展”,通过对这些平凡的稻米进行五感的构建,从不同的角度探索了它的可能与未知,从而使人们珍重每一粒作为生命源泉的稻米,感恩仍在田间地头辛劳耕作的农人。“米展”和2016年的“1980年代的侗族乡土建筑”“百里侗寨风物志”,通过对地方性知识的学习与梳理(图13),努力构建新的乡土教育和舆论场域,使我们更加了解了这块土地与人的过去和现在[22]。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有其物质形态的存在环境,甚至某种意义上讲,物质环境是培育非物质文化的土壤。由有形而入无形,是全时态、多形态的展览,更能反映乡土建成遗产的整体构成和全面价值,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一种呈现和“保护”方式。
6.2 保护利用:活化即保护,手段即目标
尽管对待乡土建成遗产可以根据国际公认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简称《巴拉宪章》,The Burra Charter)的要求,分析历史建筑(及其他)的各种价值,定义特征元素,综合考虑业主要求、外在要求、保存文化重要性的需要和实际状况,确定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活化再利用的原则和方法,但依然存在着活化利用是否可持续的问题。譬如传统建造体系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或环境,是否还能保存和传承下去?“传统建筑体系的延续性与施工技艺是乡土建筑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些结构有必要保留和修缮,一些施工技艺应该被保留,记录和传递下去[9]”,让遗产处于活态是比活化利用更难的事情。
日本岐阜县的“合掌造”村落(图14)约建于300年前的江户至昭和时期。村民们为了抵御大自然的严冬和豪雪,创造出有如双手合掌的建筑形式,适合大家族居住。直到现在,村里依然保留着古老的协力建屋的方式,谁家翻修房子,村民们一起帮忙,近百人在屋顶上劳作的场面壮观而温馨。这便是一种活态的保护。1995年12月,合掌造村落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时,世界遗产评定委员会的评价是:这里是合掌造房屋及其背后的严酷自然环境与传统的生活文化,以及至今仍然支撑着村民们团结互助的“结”(紧密关系)的完美结合[23]。如今当一些村民移居城市后,在协会的策划下,针对空屋进行了“合掌民家园”的景观规划设计,院落的布局,室内的展示等都力图遵循历史原状,使之成为展现当地古老农业生产和生活用具的民俗博物馆。这种自然与合掌建筑结合而成的“合掌造民家园”博物馆,构成了颇具价值的乡村景观。从中不难看出,活化即是保护,是一种更好的保护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进行活化的手段本身就是保护的目标。
6.3 策略方法:泥古还是融新
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我们见到大量“迁移”的地域风格,乡村民俗的大杂烩,“有特色”“不正宗”“非原生”。这是对传统文化、地域风格的曲解。确实,文物建筑应该遵照《威尼斯宪章》“一点不走样”地保护并且留传下去。对于纪念碑式的文物建筑,采用这一标准是应该的,而且也基本上是可行的。但是对于一般历史建筑,或非纪念碑式的乡土建成遗产,要想做到“一点不走样”就很难了。且不说修缮保护的成本,或其全体成员对遗产保护的认知水平,似乎也没有这样做的必要。遗产存续是要死的(假古董式的形象)还是活的(内在的、非物质的、技艺)?俞孔坚先生曾提出建立乡土遗产景观网络,保护中华民族民间信仰基础的战略建议。乡土遗产景观应该得到系统完整的保护,形成连续、完整的景观网络,成为人民教育后代和开展游憩的永久空间,并与未来遍布全国的自行车和步行网络及游憩系统相结合[24]。
随着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扩大和内涵的深化,文化遗产的类型、要素、空间、时间、形态和性质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我们可以通过新的手法来“增强”历史,注重内生逻辑,而不是僵死的旧形式旧材料。更新的乡土即物质的传承,调适的日常即非遗的存续。遗产的策略犹如“史观史法”,立足过去与面向未来相结合,恰当的时空站位点和方向是必须思考的问题。